受益顺序之间的冲突。受益顺序是指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先后顺序。保险事故发生后,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只有在前一顺序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况下才具有受益权。如果,投保人将TENNIS指定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将LEMON指定为第二顺序受益人的话,无疑意味着保险事故发生后,TENNIS享有保险金请求权,LEMON只有在TENNIS失去受益权的情况下,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同时,被保险人将LEMON指定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将TENNIS指定为第二顺序受益人的话,如何处理呢?是认定无效还是以后指定的为准?
受益份额之间的冲突。受益份额是指在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同一顺序的受益人的情况下,每个受益人应当获得的保险金的份额,一般以百分比表示。受益份额按照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指定受益份额和实际受益份额。指定受益份额是指确定为受益人时所享有的受益份额。实际受益份额是指定受益份额与受益份额总和的比例。受益份额也可能产生冲突。例如,受益人TENNIS的指定受益份额为300%,受益人LEMON的指定受益份额为100%。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以下原则予以处理。1、指定权平等原则。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指定权的法律地位依法平等,相互独立,投保人无权改变被保险人的指定,被保险人也无权改变投保人的指定。2、受益顺序平等原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相同序位的指定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即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指定的同一序位的受益人,在受益顺序上是平等的。3、指定受益份额以100%为限,超过部分无效。未指定受益份额的,以100%计。4、保险金按照实际受益份额支付。按照以上原则,以上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在关于受益顺序的案例中,TENNIS、LEMON均为第一顺序的受益人。在关于受益份额的案例中,TENNIS的受益份额超过了100%,则超过部分无效。在确定实际受益份额时按照100%计算,故只有50%。
2、法定继承人
很多理论探讨中使用法定受益人的概念,并指出法定受益人即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因继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而“获益”,是部分学者称之为“法定受益人”的出发点。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法定受益人是在
保险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下产生的。但笔者认为“法定受益人”的概念与
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规定不符。从
保险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指定是受益人产生的唯一先决条件。法定继承人不是指定产生的,故其不具备受益人的一般特征。所以在
保险法中应当摒弃法定继承人即为法定受益人的看法,以免造成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