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区分所有权制的立法思考

  第三、 有利于明确权利义务,保护住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世界上从来没有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相对的;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自由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否则也就谈不上什么权利和自由了。在区分所有制方面,我们应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关系。所有权是一种最完整最充分的具有排他性的物权,它意味着权利主体(所有者)可以依法对自己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让与、毁弃、买卖、抛弃等权利。但是。在区分所有权制这种特殊形式上,所有权并不意味着权利主体可以为所欲为,任意处置。产权归个人所有并非意味着所有的权利都掌握在个人手里,因为区分所有权制里含有公共的成分和相互的权利,一个人毁弃自己的部分必然危及到公共利益和其它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因而,所有者能行使哪些权利,不能行使哪些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区分所有权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确保区分所有权人正确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 有利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各方面都要严格依法办事,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以保证行政机关能正确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由于区分所有权制既有个人权利,又有公共权利,换句话,整体(公共)财产中有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汇合形成整体共同财产和公共财产,个人财产又无法实际从公共财产或整体财产中完全脱离出来,两者不可分割。如果分割,就会导致整体财产的损害,个人部分也必然受到损害,失去其效用。通过区分所有权制,明确个人和公共部分,个人部分由个人行使权利,公共的、整体的部分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专门机构来行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权利,职责分明,权责明确,以确保住宅充分发挥其效用和保值增值。
  二、 区分所有权制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 明确区分所有权制与共有的关系。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区分所有权是由各所有人的专有权和各所有人的共有权结合而成的权利,是一种复合形态的所有制形式。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之处表现为:主体都不是单一主体,外观上表现为同一财产,相互都互有权利和义务。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首先,共有的客体是不分割的同一财产,而区分所有权制的客体除整体外,是分别为各自所有的不同所有权的财产;其次,共有在共有人之间发生双重权利义务,而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是单独所有,意味着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人是义务人。只有共有部分各所有人才发生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共有分为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而区分所有权分为内部权和专有权,内部权又可分为共有权和专有权,外部权又可分为成员权和基地利用权;最后,共有主要适用于联营、合伙、家庭等,而区分所有权制适用于高层建筑的不同楼房的不同所有人之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