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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商榷的败诉案之一

值得商榷的败诉案之一


钱卫清


【关键词】值得商榷的败诉案之一
【全文】
  值得商榷的败诉案之一
  陈铎、李振盛诉中远威药业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案
  一、 案情简介
  1997年8月11日,中远威公司与中国老龄协会国际部、中国老年基金会签定协议,由中远威公司为中国老龄协会、中国老年基金会、日本地球财团共同主办的中日老年摄影中远威杯赛赞助5万元人民币。同年9月5日,摄影赛作品展览开幕式暨颁奖仪式在国家图书馆展览厅举行。陈铎(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李振盛(著名摄影家)均有摄影作品参赛,故应邀出席,其中李振盛获比赛一等奖。颁奖仪式结束后,陈铎向李振盛表示祝贺,两人共同手捧一等奖奖杯在参赛作品前让在场的摄影记者及友人拍照留念。1998年12月16日、1999年3月18日,中远威公司与山西天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印刷制作《中远威专刊》各5000册。1999年夏季以后,陈铎、李振盛从中远威公司北京办事处获得上述专刊。该专刊刊名为《关于溶栓胶囊》,彩色8开本,第19版上半部分刊有6幅照片,其中含有陈、李手捧一等奖奖杯合影照片,下半部分则是删去两人合影照片背景、放大而成的两人手捧一等奖奖杯的肖像照片。由于照片未经陈、李二人同意而刊登,二人认为中远威公司印制并发行的《关于溶栓胶囊》的画册属于商业性广告画报,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严重侵犯了二人的肖像权及相关合法权益,给二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因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赔偿原告应得利润及相关经济损失60万元;在不少于5家全国性报刊以及被告设立“溶栓胶囊”销售处的28个省、市、自治区的主要报刊上发表声明,公开向二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 审理意见
  北京市某法院(下称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肖像权的行使应受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来自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来自肖像形成的特殊过程。中远威公司出资与中国老龄协会、中国老年基金会共同举办中日老年摄影中远威杯赛,这是一次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任何与此有关联的主体都会成为该活动中地位不等的一个组成部分。陈铎、李振盛应邀参赛并出席影展开幕式,李振盛荣获一等奖,可见二原告的行为已使自己成为此次活动的成员。二人共同手捧一等奖奖杯让友人及记者摄影留念,此举无论从主观意图或客观意义上看,都表明二原告的肖像与中日老年摄影中远威杯赛紧密相连,完全有可能被向社会公开传播。只要方式得当,宣传评价此次公益活动时使用该照片应被许可,也应被肖像权人所预知。中远威公司在所编画册第19版中使用陈铎、李振盛共同手捧一等奖奖杯的照片虽采用置换背景的做法,但对原告的形象并无贬损、歪曲,也未影响照片的主要内容,尚未达到侵权程度。另外,二原告手中的奖杯依然清晰可见,并附有大号文字说明,不会误导消费者。因此,原告有关被告对其照片不加任何具体文字说明,以隐性广告误导消费者及把奖杯弄得模糊不清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画册既有产品广告内容,也有宣传企业形象和企业从事各类公益活动的内容,各自独立成篇,不能认定整本画册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产品广告。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对如下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一审法院认定画报性质不准确,该画报实为广告画册而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公益活动宣传品;2.被告制作并散发画册的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而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公益行为的延续;3.一审法院以肖像权的行使应受限制为由而缩小了对肖像权合法保护的范围;4.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形象并无贬损、歪曲,由此认定尚未达到侵权的程度,与法律规定相悖。为此,特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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