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综合并表监管要求。美联储理事会要求母国监管当局必须有能力对申请银行进行综合并表监管,如果一家外国银行不受母国监管机关的并表监管,即可被认为是不符合“资本十分充足”和“良好管理”要求的银行,美联储可径行裁决不许其转化为金融持股公司。
(二)自律约束――“信息长城”机制
“信息长城”(Chinese Wall),亦称为“中国墙”或“信息隔离墙”(Information-retaking Wall),是综合性银行内部设置的一种信息隔离机制,目的是为了控制或者隔离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流动,防止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的发生。
虽然“信息长城”制度最初仅限于对综合性证券机构滥用信息优势的行为加以规制,但随着世界范围内银证混业经营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将“信息长城”扩展适用于以跨国银行为主体的金融集团。例如在1986年伦敦金融“大爆炸”(the Big Bang)后颁布的1986年英国《金融服务法》在第48(2)h条中明确要求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授权或要求被授权的人将其在从事一部分业务的过程中得到的信息由其保留,防止在从事其它部分业务过程中接触的人所取得。并且为此目的授权或要求由一部分业务的受雇人保留该信息,防止其它部分业务的受雇人取得”。
各国立法对于信息长城制度多作如上述英国《金融服务附录》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限定“信息长城”机制的具体形式。这主要是考虑到“信息长城”本质上是一种经法律确认的自律机制,各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如何保障机构各部门间的信息隔离,应根据各金融企业自身的特性辨症施治,从外部设置整齐划一的模式只会适得其反。从英美金融集团的实践来看,一项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至少应满足如下一些条件:
1、金融集团各部门应制订和散发正式的行为守则。守则至少应涵盖如下内容:(1)哪些情况下可能发生对信息的滥用和利益冲突;(2)信息隔离的具体手段和程序,如跨部门查阅资料的限制、公共场所不得谈论内幕信息、跨部门职员调动的限制等;(3)规定详尽的罚则。
2、集团内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该守则的执行。
3、上述专门机构与人员应定期、经常地监督、检查守则的执行情况。
4、应确定可能存在信息泄露风险的重点防范部门,备有突发性内幕信息泄露的应急处置方案。
5、 对机构职员进行培训,教育和警诫他们不得滥用或泄露内幕信息。
6、应当制订跨部门信息流动的标准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
7、应当对公司所有的交易、咨询及其它业务登记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