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创设了根本违约制度,并使用了根本违约这一一新的法律概念。尽管在普通法中曾有过“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制度,但是它因英国上议院1980年所作的照相器材有限公司诉安全运输公司(Photo Production Ltd. v. Securicor Transport Ltd.)的上诉判决而归于消灭,因而该制度已不复存在。 除了用词基本一样外,1980年合同公约中所使用的根本违约与上述普通法中的根本违约是“完全不同的一个合同规则”。
该公约在规定这一新合同规则和新法律概念时给它下了一个简短明确的定义:“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第25条)而且从这一定义产生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公约的制定者试图创设一个新的关于违约的法律概念和违约制度以替代或者至少是弥补各国违约制度的歧异对国际合同和国际商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危害。
违约制度是
合同法的重要制度之一,但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由于法律传承的不同,对此规定相差很大。一般来讲,英美法系对违约的认定比较严格,而且以违约后果的严重性为判断要件,轻微违反合同并不会被认定为违约;相反,大陆法系则认为任何对合同的违反都会构成违约。 公约创设的“根本违约”制度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英美系的作法但是它同时又在试图创设一种独立于各国国内法、可以为世界各国共同接受的、便于国际商事活动顺利进行的、统一的自生性违约制度。我们且不论这种制度是否可以最终取得预想的效果, 公约对“根本违约”这一新的概念的采用充分反映了作为现代商人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公约力图在各国国内法之外和各种层级的法律体系的共生关系之中取得相对独立存在的努力,这也正是公约—现代商人法的重要组件—对法律自生性追求的过程和意图的凸显。
2.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交货共同条件”中“补救办法”(relieves)概念的创设
一些标准合同的起草者,特别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起草的合同,试图不考虑各国国内法的特点,而通过综合的方法提出新的概念。这方面的典型例证是:法国法上成为“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规则,英国法中则称为“合同落空”(frustration)。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共同条件的序言中指出:
不可抗力的概念因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而异,其中一些国家对它的解释相当
严格。然而,国内法制中一旦规定了不可抗力的概念,它就在该国制度内按相同
的方式适用于各种法律上的交易。为了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交易,欧洲经济委员
会共同交货条件和标准格式中,采用了独立于各国定义的国际不可抗力的概念。
这里通过采纳“补救办法”(relieves)的核心概念来代替国内法上的不可抗力或合同落空的概念同样也是作为现代商人法主体部分之一的国际标准合同对自生性的一种追求。同时它也体现了致力于国际立法的国际组织对实现现代商人法形式意义上的自生性的一种有意识的努力。
法律概念是构成具体的法律规范的基石,形式意义上的现代商人法本身也是法律概念组成的。其对法律自生性的追求不可能不运用法律概念,相反,对综合性法律概念的采用势必将成为现代商人法实现形式自生性的关键点和突破口之一。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概念、术语,而且即使是字面相同的概念、术语在不同国家却有不同含义,因而为确保国际统一私法的真正的国际统一,它最终应有一套自己的独立于国内法中的概念和术语之外的概念、术语。 同时,正如一个国家的真正独立的实现首先是通过独特的民族语言的创设来完成的一样,也真是一套独特的、综合的性的法律概念的出现和法律语词的采用才会使现代商人法得以突破国家化法律语词的垄断从而实现自身形式自生性。在未来的国际贸易法中,我们将更加习惯于运用“综合性”的而非“民族性”的法律概念。这些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概念的产生也是比较法可以对国际贸易法做出的最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