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和可诉性探讨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和可诉性探讨


湛中乐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的重要职责,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是否与事故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我们认为这种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予以认定的行为属于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更具体的说是一种行政证明行为。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现行体制在此方面尚有诸多不足。本文主张应当建立行政与司法双重监督、救济机制,通过司法最终裁判争议,解决纠纷。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司法审查
【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和可诉性探讨
         湛中乐*  田芬**
  
  刘秋海事件在法律界和新闻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抛开道德伦理的因素不论,从法律的层面上来看,该事件引发的一系列诉讼中,一份由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成了争议的焦点。[1]在事实的认定上,它决定着作为当事人之一的刘秋海究竟是救人者还是肇事逃逸者,对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责任和负有何种责任;在法律程序上,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责任认定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问题等都大有可商榷之处。
  根据我国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的重要职责之一,其结论直接影响着损害赔偿以及对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处理结果。目前,在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争议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由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存有疑义,刘秋海案正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故有必要对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加以澄清,以减少和避免出现更多纠纷。
  
  一、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分析
  道路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频发也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交通运输秩序的维护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运用国家权力进行治理是各个国家的共通做法,管理交通的权力属于警察权的一部分,这一权力的行使是国家公共行政的重要内容。
  维护交通安全和秩序,避免事故的发生,这种事前预防固然重要,而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便需要采取各种补救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由有权机关制裁加害者的不法行为,由加害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通过这些途径消除苦楚,平息争讼,这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要公正地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纷争,首先必须对事故的发生原因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分清不同当事人的过错,有区别地承担事故责任,责任认定问题由此产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