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罪数问题法理分析

  其一,首先,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源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给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他就产生了采取积极行动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即保证这一危险不会转变为损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先行行为具有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这是先行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关键,也是不作为与作为在构成要件上具备等置性的所在。(2)先行行为必须是违法义务的,具有违法性,但不必是有责的。
  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法益的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理应负有防止进一步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但并非所有情况下的犯罪行为都可以产生作为义务。只有在客观上有防止最终的危害结果(不是先行行为的结果及其加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够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一定的救助义务。因为,在客观上有可能防止最终的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该危害结果之所以发生,不是由先前的犯罪行为直接地、必然地导致的,而是与行为人的不作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及时实施了救助,最终的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期待行为人为一定的作为才是合理的,作为义务的存在才是有意义的。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如果客观上最终的危害结果是必然发生、不可能防止的,则要求行为人承担防止其发生的义务是不合理的。因此无论行为人先前的犯罪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只要客观上存在防止最终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就应当认为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在存在作为义务的前提下,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而致最终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可成立不作为犯罪。3比如,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并最终导致他人死亡地情况:如果既便行为人积极、及时履行了作为义务,也无法避免被害人死亡这一最终结果的发生,那么,不应要求行为人负有积极救助的作为义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义务地存在没有任何意义。既然没有作为义务,也就谈不上成立不作为犯罪。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死亡使由于行为人先前地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地结果加重犯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反之,在如果得到及时救助被害人就不会死亡的情况下,就可以期待行为人“有所作为”,因而应认定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以致发生最终地危害结果的,成立不作为犯罪。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