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解释的一点看法
黄晓亮
【关键词】法律解释
刑法
【全文】
法律的解释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不管是哪一位法理学者都要论述有关法律解释的问题,法理学界对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已经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而部门法学的研究者也并不落后,对自己领域中有关的法律解释问题纷纷著述。 很多学者关于法律解释的论文大多都要先论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阐明法律规定、立法者、司法者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纵观各种论述,主要分为这样几类:一是讲述法律解释和哲学诠释学的关系,指明现代哲学诠释学对法律解释和法律解释学的影响,评析西方法律解释学的基本问题;二是讲述法律解释的体制划分和建构问题,中国法律解释制度的种种不合理性成为学者们难以忍受的痛,尤其是司法解释,似乎弊病种种,成为激烈争论的对象;三是论述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甚至部门法学在探讨法律解释的时候也不免俗套,将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各种各样的划分和界定。然而,不能忽视的还有:法律解释问题论述的深入化,针对法律解释中很小的一点问题,学者们也尽量进行细密的研究。 显然,法律解释在法律学的研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刑法的法律解释问题是很多刑法学者穷经皓首、鞠躬尽瘁的研究对象。笔者看来,根本的原因在于刑法规范作为行为规范和审判规范有着双重性质。刑法规范的双重性质在刑法学的领域中并不陌生,但并非仅刑法学者才认识到了这一点,有的法理学者也有所关注 。行为规范规制着人们的意思决定,而审判规范规制了司法者的评价活动。行为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和不实现往往表现为法律事实问题,审判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往往表现为法律适用问题。同样的法律规范既要发挥行为规范的作用,又要发挥评价规范的作用,人们在其功能上的期望以及相应的设定预设了一种危险性:理解的差异性。但是规范本身的秩序性要求规范外在涵义的唯一性,而对规范理解的差异性便与这种规范的涵义唯一性产生了必然的矛盾和冲突。为了个人的自由,也为了社会的秩序,这种矛盾和冲突必须得到解决,这样就需要一种权威置于所有的理解之上,使后者服从。这就是法律的解释。从法理学者专业的看法出发,法律解释仅仅指的是有权机关做出的法律解释。 根据上述看法,这样的界定应该是正确的。但是,甚至比法律机关还更多地拥有法律知识资源的法律学者对法律的解释是什么地位呢?根据目前法律学界的统一看法,法律解释分为两种:一是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二是无权解释,包括个人的随意解释和专家学者的理论解释。 但是有人指出,无论是有权解释,还是无权解释,都要遵从一定的理论和规则。 但是,这些理论和规则从什么地方来的呢?来源于学者闭门造车的空想吗?来源于司法界长期实践自觉地发现吗?还是来源于民众智慧的集结?似乎都不是。显然,这来源于学者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对法律解释的总结,这其实上就是学者的学理解释。简言之,学者对法律的学理解释是现实生活中有权解释和随意解释 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