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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解释的一点看法

  在现代的社会生活中,我们不能忽略专家的作用,因为是专家作为机制之一维持着社会的信任秩序。 毫无疑问,产生刑法学理解释的人都是研究刑法学的专家。那么我们就不能够忽视刑法学理解释在维持社会信任中的作用。这种作用就体现在刑法的学理解释既构成了刑法基本理论的来源,又成为刑法基本理论的对象。很大程度上,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就是为了促进刑法学理解释更符合社会正义观念,更体现法治社会的精神。这一切都是为了使社会中的刑法实现更有效果——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后者显然靠的是人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社会中不计其数专职刑法实现的人员都是在专家的教授和培训下产生的。我们国家司法考试的参加者以及考试题目都是专家们的“产品”。 更不容忽视的是,刑法学中学历的授予必须有专家的评定;专家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也要专家自治团体和学术对话规则的约束,同行评议构成了专家学术生活的重要内容。尽管刑法解释本身很早的时候就开始了, 但是更不可否认的是,刑法观念的革新和刑法理论的发展以及刑法学科的建立更是专家们的贡献。 很多情况下,刑法草案往往由刑法学家起草,然后在人民中进行讨论,最后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而生效。 刑法专家的意见往往也为国家法律部门所重视,比如1979年刑法中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缓的规定后来被取消。专家对刑法立法和适用都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比如在制定1997年刑法典的时候全国人大法工委专门成了由刑法学专家组成的刑法修订研究小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成立了咨询委员会。显然,刑法专家的作用以及他们所做出的刑法的学理解释社会生活中起着维持人们对法律对秩序信任的作用。而实际上这种作用潜在地支持着社会生活中人人之间的信任,比如在存在司法疑难问题的时候,无论是司法工作人员还是律师,还是社会大众都会首先想到法律专家的看法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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