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WTO框架下我国的补贴与反补贴问题法律对策研究

  不正当竞争的抵制。在全面对外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开始准备运用反补贴手段对
  国内产业进行保护,并已制定了有关法律作为其具体的法律依据:(1)《对外贸易法》第31

  条
和32条。它是制定其它反补贴法的依据。(2)国务院于1997年3月发布的《反倾销与反补贴
  条件》(以下简称《条例》)。它的第五章专门对补贴的定义及其反补贴的例外B17作
  了规定。对补贴造成的损害、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措施则
  适用反倾销的相关规定。它是我国向大量外国专家进行咨询后,以WTO规则为准则而制定的
  ,它从形式和内容到语言都与WTO规则空前接近。(3)外经贸部于1994年4月发布的《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它也适用于外国
  依“反补贴”、“市场扰乱”等法律所提起的调查案件。
  2.与《协议》的差距。我国的反补贴立法与《协议》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1)规定较原则
  ,内容不完善,缺乏配套法规,不利于实际操作。例如《条例》只涉及货物贸易方面,对服
  务贸易的反补贴未作规定,而我国在加入WTO后要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在服务贸易领域
  中进行补贴的情况更广泛也更隐蔽,因此,对服务贸易的反补贴还应制定专门法律加以规范
  。另外,未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及规章,对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措施各个阶段的时限、各有
  关机关分工配合的具体落实、申请书等有关文件的格式等方面仍待详细规定。(2)与《协议
  》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例如:①在发起调查的条件等方面,根据我国国情和发展中国家身份
  ,放宽了标准。②在临时反补贴税的期限方面,《协议》第17条规定:“临时措施不得在自
  发起调查之日起60天内适用。临时措施的适用应尽可能短,不得超过4个月。”而按我国《
  条例》第24条的规定,临时反补贴税的期限为4个月,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至9个月。③
  《条例》未规定司法审查这样的重要内容。(3)阶位大低。作为反补贴法主体的《条例》仍
  为行政法规,而《应诉规定》则为部门规章,阶位更低,因此反补贴法的权威不足。我国要
  总结经验,完善立法,使其升格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HTH〗二、我国的法律对策
  〖HTK〗(一) 依据《协议》调整我国的补贴政策〖HT〗
  我国要依据WTO反补贴规则制定国内对有关行业、地区或部门补贴的法律或法规,使
  补贴有依据、有客观标准、公平合理,又不会被外国指控为违反WTO规则,甚至提起反补贴
  诉讼。
  我国目前尚存在着各种类型的不规范的补贴,其中许多与WTO反补贴规则是相悖的。现在就
  着手研究、依据WTO的规则调整好政策,逐步取消与WTO规则相悖的政策与法规,制定出新的
  操作规范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应改变目前一时一事一议一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任意决定对
  某
  行业进行补贴的做法。尤其是考虑到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WTO反补贴规则又对发展
  中国家做出了一系列优惠规定,因此,立即着手制定我国对有关行业、地区或部门的补贴规
  定就更为重要。否则就无法做出各项政府补贴的通知,而不做通知就会被视为我国无任何补
  贴。那时,如果自行实施补贴,就会被视为违反WTO的规则。B18因此,为了更为合理
  有效地使用有限的补贴,履行WTO协议规定的义
  务,避
  免各种可能的反补贴指控,我国的补贴政策应作如下调整:
  1.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WTO反补贴规则要求成员方取消禁止性补贴,因此我国要在《协议
  》规定的期限B19内取消这类补贴,这就
  要求我国彻底取消企业的出口实绩要求
  及进口替代补贴,调整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完善出口退税制度。我国应逐步取消或规范大
  部分进口减免税收政策,只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及中国的实际情况,按照国
  民待遇公平竞争的原则,调整和保留部分进口税收减免规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不同地区的
  进口税收政策,积极在特区地区实行外资的国民待遇试点。当然,这关系到我国吸引外资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