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的抵制。在全面对外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开始准备运用反补贴手段对
国内产业进行保护,并已制定了有关法律作为其具体的法律依据:(1)《
对外贸易法》第
31
条和32条。它是制定其它反补贴法的依据。(2)国务院于1997年3月发布的《反倾销与反补贴
条件》(以下简称《条例》)。它的第五章专门对补贴的定义及其反补贴的例外B17作
了规定。对补贴造成的损害、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措施则
适用反倾销的相关规定。它是我国向大量外国专家进行咨询后,以WTO规则为准则而制定的
,它从形式和内容到语言都与WTO规则空前接近。(3)外经贸部于1994年4月发布的《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它也适用于外国
依“反补贴”、“市场扰乱”等法律所提起的调查案件。
2.与《协议》的差距。我国的反补贴立法与《协议》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1)规定较原则
,内容不完善,缺乏配套法规,不利于实际操作。例如《条例》只涉及货物贸易方面,对服
务贸易的反补贴未作规定,而我国在加入WTO后要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在服务贸易领域
中进行补贴的情况更广泛也更隐蔽,因此,对服务贸易的反补贴还应制定专门法律加以规范
。另外,未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及规章,对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措施各个阶段的时限、各有
关机关分工配合的具体落实、申请书等有关文件的格式等方面仍待详细规定。(2)与《协议
》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例如:①在发起调查的条件等方面,根据我国国情和发展中国家身份
,放宽了标准。②在临时反补贴税的期限方面,《协议》第17条规定:“临时措施不得在自
发起调查之日起60天内适用。临时措施的适用应尽可能短,不得超过4个月。”而按我国《
条例》第24条的规定,临时反补贴税的期限为4个月,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至9个月。③
《条例》未规定司法审查这样的重要内容。(3)阶位大低。作为反补贴法主体的《条例》仍
为行政法规,而《应诉规定》则为部门规章,阶位更低,因此反补贴法的权威不足。我国要
总结经验,完善立法,使其升格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HTH〗二、我国的法律对策
〖HTK〗(一) 依据《协议》调整我国的补贴政策〖HT〗
我国要依据WTO反补贴规则制定国内对有关行业、地区或部门补贴的法律或法规,使
补贴有依据、有客观标准、公平合理,又不会被外国指控为违反WTO规则,甚至提起反补贴
诉讼。
我国目前尚存在着各种类型的不规范的补贴,其中许多与WTO反补贴规则是相悖的。现在就
着手研究、依据WTO的规则调整好政策,逐步取消与WTO规则相悖的政策与法规,制定出新的
操作规范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应改变目前一时一事一议一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任意决定对
某
行业进行补贴的做法。尤其是考虑到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WTO反补贴规则又对发展
中国家做出了一系列优惠规定,因此,立即着手制定我国对有关行业、地区或部门的补贴规
定就更为重要。否则就无法做出各项政府补贴的通知,而不做通知就会被视为我国无任何补
贴。那时,如果自行实施补贴,就会被视为违反WTO的规则。B18因此,为了更为合理
有效地使用有限的补贴,履行WTO协议规定的义
务,避
免各种可能的反补贴指控,我国的补贴政策应作如下调整:
1.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WTO反补贴规则要求成员方取消禁止性补贴,因此我国要在《协议
》规定的期限B19内取消这类补贴,这就
要求我国彻底取消企业的出口实绩要求
及进口替代补贴,调整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完善出口退税制度。我国应逐步取消或规范大
部分进口减免税收政策,只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及中国的实际情况,按照国
民待遇公平竞争的原则,调整和保留部分进口税收减免规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不同地区的
进口税收政策,积极在特区地区实行外资的国民待遇试点。当然,这关系到我国吸引外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