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法案被否决,两院通常在几天之内采取行动来推翻该否决。非营利组织应当尽快知道产总统的否决,并动员其草根力量同他们的参议员们和众议员们接触,支持推翻一个否决。
游说行政部门:政府的执行部门的行为,例如发布解释立法意图的规则,经常会如此大地变更立法的原来意图,所以非营利组织必须努力去为改变规章而奋斗。
1、征得立法机关的支持
国会议员不满他们的立法以他们或者他们委托人认识跟原来立法意图不同的方式被规章修改。取得主席或者其他适当立法委员会的支持在动员修改规章上可能是至关重要的。同时,起草该规章的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与国会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会负责制定立法的成员保持良好关系很感兴趣。因为委员会成员通常有能力影响产生该规章机构的良好运行----经常包括拨款。取得很大数目的其它立法者的支持也能够在推动行政机关修改或者放弃提起的规章方面有极大的帮助。
2、获取新闻界的支持
为你的立场得到新闻界的支持,表达对政府立场的批评,也能够有极大的影响。
(二)利益集团影响的受体
正如上面我们看到的,利益集团可以在立法过程中针对每一点进行影响活动。那么,他们影响的受体是谁呢?也就是说,他们针对立法过程中的哪些人、哪些机关进行游说?统观世界各国政治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利益集团立法影响的受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议会。显然,各国的议会都是主要的立法机关,各国的利益集团也总是把议会当作影响立法的首要目标。他们会关注议会所讨论的每一个与其利益有关的法案的整个过程,会企图接近每一个有影响的议员,一般是指委员会主席、控制该委员会党派的资深议员。同时,在多党派国家内,利益集团还注重招募委员会里少数党的领导人,以利于两党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在集中力量接近议员的同时,利益集团也会重视与立法机关里的地位较高的职员打交道。因为这些人行使着巨大的后台力量。一个对与本集团利益有关立法案深感兴趣且投入的职员,能够提供非常多的帮助。对于利益集团来说,他们也经常通过负担某些必须的书写或者其他的工作人员工作等许多途径帮助立法工作人员推动其法案。
具体来说,利益集团的主要做法有:
(1)利益集团经常要向有关的议员递送各种材料和情报,特别是在两院的小组委员会、委员会或全院会议审议法案的过程中,有关的利益集团及其院外活动人员要及时向那些与自己合作的议员提供各种辩论用的论据,甚至还要与这些议员在审议一个法案的过程中,制定共同的议会斗争战略和策略,建立临时的立法联盟。利益集团不仅给议员出主意,甚至还帮助议员起草法案。从议员方面来说,利益集团及其院外活动是他们获得所需的知识、情报和材料的重要来源。
(2)利益集团积极争取在国会两院的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举行的有关听证会上作证,宣传自己的主张、熟悉不同的人物和观点。
(3)通过基层的院外活动,加强对议员的影响和压力。许多集团现在更常用发动本集团的成员或议员所在地区的选民对议员提出要求的做法,有时候还通过宣传媒介争取社会舆论。
(4)在议员在进行竞选的过程中,利益集团通过支持候选人提名、提供政治捐款、协助做好选民登记、动员选民参加投票等活动,支持那些友好的候选人,反对不友好的候选人。
(5)社交活动是利益集团同议员搞好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且许多游说活动都是在社交形式下进行的。“游说者总是随时准备请议员吃午饭,买票去参观美国橄榄球超级杯赛,或是用该组织的飞机送议员回家。” 但是,如果议员在国会投票中一再违背了一些利益集团的要求,那么,这些集团就会对他们进行报复。
通过这些手段,国会其实被置于一种严密的监控之下。在很大程度上,利益集团不仅、影响决策,某些集团在某种程度上还取得了直接参与决策的地位。正是由于利益集团对美国的议会有着巨大的影响,它才被称为“院外活动集团”、“第三院”、“走廊议员”。
2、政府。现代政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行政权力扩大,行政当局对议会立法有实际的影响力,而法律不仅需要由行政当局执行,而且在立法细节上变得困难时,议会还不得不给行政当局留下相当大的委任立法权和自由裁量权。同时,政府内的文官通常还担负着立法案以及起草法律规章的任务,因此也是利益集团关注的重点。
3、法院。由于许多西方民主制国家的法院已经不仅仅审理范围狭窄的刑事、民事案件,而且把范围扩大到
宪法所涉及的一切领域,因而也就成为公共政策的决定者之一。尤其是当利益集团的目的在议会和行政当局中受阻时,它们常常转向法院,有些集团有专门针对法院的班子,配合其他领域的活动,常用的方法是针对有关的案件全力介入,以影响法院的判决。
总的来说,世界各国由于所采取的制度不同,在实践中各受体对立法的影响也就不同。比如美国的总统相对于英国的国王来说,其对立法的影响显然要大得多,因此受到利益集团更多的关注。但一般说来,利益集团在每一法案中都会对以上几者全部给予关注,因为每一政策通常都是由这几者的合力形成的。
(三)利益集团影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