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有的法律制度资源(利益表达的法源空间)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第七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七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在地方人大制度中也有类似规定,因此,在我国的政治条件下,人们是有可能通过利益团体表达自己意愿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各民主党派,它们实际上就是一些不同的利益团体。
同时,我们党和政府在涉及集团利益比较广泛的、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上,也常常主动地跟有关团体交流意见,比如说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会与各界专家进行商讨。同时,听证制度也是利益团体表达自己意见的一条重要途径。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给利益集团反映自己特殊利益提供了渠道。
但是,考虑到我国正处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换的过程之中,还有许多限制利益团体表达意志的制度存在。比如说,在
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中,在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上,所有提案在进入常务委员会议程前,都要经过委员长会议通过;在全国人大立法程序上,所有提案在提交大会议程前,都得经过主席团决定方可。我们知道,由于这两者机构本身构成人员利益倾向单一,他们考虑的问题倾向具有趋同性,注重的会是一些大局性的利益而易于忽视保护少数人、局部性的合法利益;同时,由于其本身智识的缺陷,不免会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存在决策失误的可能性。总的来说,这是一种对不同利益、不同意见的“堵”的一种表现。
立法法关于立法提案权的规定也表明了一定的不足。我们知道,一定的表达机制总是与一定的经济、政治、社会情况相联系的。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由原来的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简单构成,转变为由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与城乡无业、失业和半失业人员阶层构成的十大利益阶层构成的复杂的多元社会。 在这期间,原来的利益聚合机制是不可能完全符合社会要求的,浙江温州打火机协会自主维权一例即是证明。然而,与1982年
宪法相比,我国立法法在立法提案权人方面的规定没有任何变化,这不免就导致了立法提案的片面性。
(五)规制的必然及其思路
任何一种事物,都必然有它好的方面,也必须有其坏的方面。制度的任务不在于完全消灭其不足之处,而在于把坏的影响抑制到最低的层面。美国两百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利益集团对政治民主进程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否则金钱导致的腐败就会侵蚀政府从立法到执行到司法的各个方面、从上到下的各个层面的权力。
但究竟如何对其进行规制呢?我们认为,在我们对此完全没有任何成熟经验的情况下,参照外国的经验非常重要,但也要重视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的立法体制,我们认为应该作到如下几点:
I、立法机关方面
(一)要促进社会利益的有效、持续表达。社会利益的有效、持续表达是一个政治制度的关键问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体现出其代表力、表达力和有效集中民智的本质,这是人大制度生命力的象征与优越性所在。代议制度的关键是代表社会各界表达意愿,在各种利益互相作用互相竞争的情况下,促使利益竞合,形成一个“合力”,从而有效、准确集中民智、民意,实现人民之治和良法之治。这就要求我们在“三个代表”的理论指导下,在有效代表人民,全面表达民意,准确集中各阶层利益方面实现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
(二)建立人民代表有效表达民意的责任制和激励机制。我们注意到,如果表达结构不能够充分表达人们的正当利益要求,从而不能够反映在立法或者国家政策中并且在实际执行中得到实现(这同时意味着利益的非正当倾向),加之政府监控社会能力不足的话,社会动荡就成为可能。俄罗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贫困失业、社会保障的软弱以及政府无法控制的社会犯罪活动,招致了公众的普遍不满,加剧了社会的紧张度。 而一种比较成功的利益表达的激励机制,能够使人们更努力发展专业化的比较全面的表达结构,以更加准确地传递他们的需求信息,这能够使立法者更好地了解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要求,制定更加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法律,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最好的激励机制莫过于这种情况:代表为获得选举支持所发出的承诺,在他的任期里得到切实的实现,从而让人们对这种表达充满继续下去的信心。
所以要充分保护人民代表主动表达社情民意的积极性,要通过必要的途径来帮助人民代表有效表达社会各界的利益和主张,要对代表的不作为、不负责任进行必要制约,对不当表达、恶意表达应当予以规制。同时对妨碍、限制人民代表表达权的行为,对剥夺公众正当表达权的行为进行制裁。这就要求切实实行民主选举,保证选举过程的民主化、公开化,让选民能够真正说了算;保证代表在人大活动中的活动能够为他们的选民所知,使选民清楚地知道代表在作些什么,在为谁而作,从而使他们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应该支持还是罢免自己的代表;完善人大制度,使人大真正成为最高权力机关,使体现选民利益的决议能够得到贯彻执行,从而让选民亲身体会到通过积极的表达使其利益得到实现,鼓励人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