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银行并购操作毕竟是一个复杂的业务流程,涉及多方利益,影响到社会经济生活的许多方面。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尤为关注合并后的银行经济实力及其对金融体系安全性和存款人利益的影响,因而东道国审核跨国银行并购过程中,对并购协议的各项内容往往均进行慎之又慎的考量,还在立法上设置了审核要求。例如,美国《银行持股
公司法》第三节规定,美联储审查外国银行或外国持股公司兼并国内银行的申请时应着重考虑三个要素:(1)申请行的财务和管理能力;(2)被并购银行所服务社区的便利与需求;(3)对美国竞争和资源集中的影响。[11]这三项要求言简意赅,极具弹性,实际上涵盖了并购环节金融监管当局所关注的主要问题,上述规定分别就并购行资质、存款人利益、宏观经济政策及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为跨国银行并购设置了“安全阀”,同时也对银行准入起到了甄别作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均有类似的准入审核要求。
二、跨国银行的准入条件
跨国银行的准入条件(Conditions of Entry),是东道国对跨国银行进入本国金融市场所设的限制或要求,跨国银行必须履行上述要求,方可获准进入该国金融市场,因此有些学者将准入条件称为“履行要求”(Performance Requirement)。
跨国银行准入条件是跨国银行准入待遇标准的具体化,持国民待遇标准的东道国一般不对跨国银行准入另设条件,而一并适用国内商业银行的准入标准,而大多数国家对跨国银行准入均规定了不同于国内银行的准入条件。通过准入条件的拟定,东道国可对跨国银行的资质进行甄别,从先天上保障跨国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同时准入条件还有政策性引导作用,可将跨国银行引入东道国希望其参与的地域或业务领域。
从世界范围来考察,各国对跨国银行的准入均持审慎而严格的态度,一般均确立了如下准入条件:
(一)最低资本金或总资产要求
由于商业银行独特的负债经营方式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自身必须具有巨额的资本作为对债权人的财产担保,并具有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总资产。为了确保引进高质量的外国金融资本,保证本国银行业的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一般对跨国银行均设立了有别于国内银行的最低资本金或总资产的标准。例如英国1987年银行法规定,外国银行在英国经营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为500万英镑以上的实缴资本,并应当有足以维持业务的净资产、准备金或资金来源;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外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澳元;新加坡法定的资本金要求为300万或600万新元,[12]但只允许世界排名前300位的跨国银行前来经营;菲律宾也有类似规定,它要求拟设外国银行的总资产额必须排名在世界前150位;香港金融管理局对在港拟设机构经营全能银行业务的跨国银行,要求总资产额不得低于140亿美元。
最低资本金或总资产要求是强制性的准入条件,各东道国设置此类条件的目的有二:一是进行“筛选”,通过硬性的资本要求吸纳资质优良、实力雄厚的大型跨国银行,而将缺乏竞争力的小银行拒之门外;二是强制跨国银行将一定数额的资产保持在东道国境内,以此保障跨国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本国储户的利益。
(二)股权比例限制
股权比例限制往往与准入形式的要求紧密相联,一般只有在合资银行形式下才存在着股权比例限制的问题。由于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水平较高,多对银行准入形式未加限定,因此它们一般对外国银行的股权比例未作特别要求。[13]发展中国家对跨国银行的准入设置股权限制,有多方面考虑:首先是政治考虑,即担心与本国经济命脉攸关的金融业为外资控制或拥有,影响国家政局稳定;其次是经济考虑,即害怕跨国银行在没有股权挚肘的情况下,会放手竞争,从而将本国效率低下的银行逐出市场,引发经济动荡;除此以外,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跨国银行能为本国金融业重组提供资金,并将其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营诀窍传授给本国合营者,而合资银行是实现上述目的的最好形式,同时,为了避免外方挟股权优势肆意胡为,各发展中国家一般均将跨国银行的持股份额控制在一定比例之下。
股权比例限制是一柄“双刃剑”。发展中国家为合资银行设置股权限制,确实为国内金融服务业者接受技术转让、学习新型业务、吸收管理经验提供了一条便捷渠道。由于合资银行双方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外方合营者具有提高合资银行运营效率的动力,可能会主动地向合营伙伴传授经营经验、引入金融产品、开展金融创新、进行员工培训,从而无形中提高东道国国内金融从业者的服务水平。但是,股权比例限制必须适度,如果将跨国银行在合资银行中的股权比例限制在较低程度(一般是10%以下),则会影响其参与法人治理的积极性。因为这种极低股权结构决定了跨国银行只能作为一个被动的决策接受者和简单的资金投入者,跨国银行缺乏必要的表决权,对改进合资银行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监控以及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缺乏参与的动力与能力,这使得东道国引进跨国银行的好处大打折扣。[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