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之想
赵德关
【关键词】修宪
【全文】
修宪之想
一、当前
宪法存在的问题
现行
宪法施行至今,已被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好
宪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地位在国家的各项建设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
宪法本身及实施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主要有:
(一)内容过于具体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法律之母,应当围绕国家根本的政治、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等问题作出原则性规范,具有抽象性和高度的概括性,而不能过于详细、具体,规范一些属于普通法律约束对象的具体的制度、措施等内容,否则会出现
宪法因事无巨细而不堪重负的现象,
宪法过多地干涉具体制度必然会导致
宪法权威性的降低和频繁修宪。例如现行
宪法第
八条第一款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双层经营体制的规定即过于具体。
(二)法律性不强
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权威和效力的法律,同样必须体现法律的基本特征,具有规范性,且以行为规范为主,
宪法不能过多地规定一些不属于“法”的内容,因为这些内容不仅无法实现,而且会损害
宪法的法律属性。现行
宪法序言部分有许多内容即不具有规范性,另外,
宪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亦称不上是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