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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之想

修宪之想


赵德关


【关键词】修宪 
【全文】
  修宪之想
  一、当前宪法存在的问题
  现行宪法施行至今,已被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地位在国家的各项建设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宪法本身及实施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主要有:
  (一)内容过于具体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法律之母,应当围绕国家根本的政治、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等问题作出原则性规范,具有抽象性和高度的概括性,而不能过于详细、具体,规范一些属于普通法律约束对象的具体的制度、措施等内容,否则会出现宪法因事无巨细而不堪重负的现象,宪法过多地干涉具体制度必然会导致宪法权威性的降低和频繁修宪。例如现行宪法八条第一款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双层经营体制的规定即过于具体。
  (二)法律性不强
  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权威和效力的法律,同样必须体现法律的基本特征,具有规范性,且以行为规范为主,宪法不能过多地规定一些不属于“法”的内容,因为这些内容不仅无法实现,而且会损害宪法的法律属性。现行宪法序言部分有许多内容即不具有规范性,另外,宪法十四条第二款“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亦称不上是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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