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外来打工者是否是“外人”?笔者认为,外来打工者不是“外人”,他们与城里人一样,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由于选举权往往被视为公民所享有的第一大政治权利,各国宪法都予以了规定。对此,按照我国《
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在选民资格上没有任何限制,只要“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充分体现了我国选举的普遍性和广泛性。而城市中的外来打工者,年龄一般超过了18岁,只要其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那么都拥有无限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以其在城市中没有“户口”或者没有“暂住证”为由而剥夺其选举权利。
第二,外来打工者的选举权在何地行使?外来打工者的户籍一般在其原住所地,那么他们能否在其工作地行使选举权利?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因为《选举法》 第22条规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从而改变了1953年《选举法》规定的仅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做法。外来打工者所在的“生产单位”、“事业单位”或“工作单位”属于选区的组成部分,理应在该选区有权进行选民登记。“在他乡选举和被选举,正是外来务工人员融入当地生活的最终形式”。
第三,外来打工者的选举权利以何种方式行使?由于我国现行的《选举法》实行选民资格“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制度,即进行了一次登记之后,以后每年只对发生变动的情况进行变更,从而大大降低了成本。鉴此,笔者认为,外来打工者的选举权利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行使:(1)在其打工的“生产单位”、“事业单位”或“工作单位”的所在选区行使,进行选民登记,维护其在当地的切身利益。例如,2003年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在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办法中就明文规定,“外来人员在汉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只须在原籍所在地取得相关证明,就可在其工作或居住地参加选举”。(2)回原籍参加选举,曾有报道说,某地出外打工者曾集中坐火车回乡参加选举,这是公民珍重自己在故乡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表现。(3)在原籍行使,由外来打工者委托其在当地的亲属代为进行,而不是亲自回去,以免耽误工作,对此我国选举法也是允许的;(4)对于外来打工者集中居住的地方,可以独立划分选区或者设立流动票箱,进行选民登记,在该选区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