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能记起出席你刚才提到的那个会议的其他人的名字吗? ”
答: “不,我记不起来了。我肯定还有其他人在场,但我现在就是想不起他们的名字了。 ”
问:“你已经把你记得的那些在场者都说完了吗? ”
答: “对,我恐怕是这样的。我就是有点临时的记忆障碍。”
问:“法官阁下,我现在可以向这位证人提一个有关其他人的名字的诱导性问题吗? ”
法官答:“可以。 ”
问:“如果我猜测说莫顿·P·利什尼斯先生可能也出席了那个会议,对你能有帮助吗 ”
答:“你说对啦!我现在想起来了,利什尼斯也在场。 ”
三、相关性规则
相关性证据是指倾向于证明对诉讼裁判有影响的事实的更为可能存在或更不可能存在的证据。相关性规则是指证人陈述应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不具有相关性的证人陈述应予排除。
虽然证人陈述具有相关性,但是若其证明价值实质上被下列因素超过,即导致不公平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审判人员的危险、或者考虑到不适当的拖延、浪费时间或不必要的出示重复证据,则仍然可以排除该证据。
四、合法性规则
合法性规则是指证人的主体资格,证人陈述的取得方式、程序、手段等必须合法,不具有合法性的证人陈述必须排除,但证人陈述只是轻微违法并能补救的除外。例如,在一起强奸案件的庭审中,被害妇女的丈夫出庭作证,证明被告人李某强奸了其妻子。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反询问该证人:
问:“你妻子被强奸时你不在现场,对吗?”
答:“对,那时我不在家。”
问:“关于你妻子被强奸的事实,你是听你妻子说的,是吗?”
答:“是。”
问:“经鉴定证明你妻子为精神病患者,你认为属实吗?”
答:“属实。”
问:“自结婚起你妻子一直患有精神病,对吗?”
答:“对。”
问:“你妻子被强奸时也处于精神病状态,对吗?”
答:“对。”
辩护律师:“审判长,我方认为该证人关于其妻子被强奸的证言应予以排除。”
审判长:“支持辩方观点。因为控辩双方对被害妇女为精神病患者的的事实没有异议,所以被害妇女没有作证资格。该证人只是转述其妻子的话,其证言当然也应予以排除。”
五、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是指一般证人就他所经历的事实进行推测的事项提供的陈述。意见证据规则是指除了鉴定人,应排除一般证人的意见陈述,但对于基于经验事实的某些常识性的意见除外。例如,在一起被告被指控溺死自己儿子梁某的杀人案件的交叉询问中,控方证人作证说:“我当时离被告太远,无法确定被告当时抓着的那个孩子就是梁某。然而,那孩子看着好像是梁某。” 辩方律师:“反对!意见证据。”审判人员:“反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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