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证言排除规则的例外是指,如果证人不属于专家,则他以意见或推理形式做出的证言属以下情况可以采纳:(a)合理建立在证人的感觉之上;和(b)对清楚理解该证人的证词或确定争议中的事实有益。 而且若不以意见证言的形式作证,则对所证明的事实很难表达清楚。例如: (1)尝和闻的问题—“闻起来像火药”。(2)另一个人的感情—“他看上去非常神经质”。(3)车辆的速度—“他开得非常、非常快”。(4)声音的认定—“我熟悉他的声音已经15年了,在任何地方我都能分辨出他的声音,电话里是他的声音”。(5)酒类饮料—“那个人喝了酒”。(6)另一个人笔迹的真实性—“那是我丈夫的签名”等。对以上的意见证言,一般不会遭到反对。
六、反对复合式及其他混乱性问题的规则
所谓复合式问题是指一句问话中包含着两个以上的问题。例如:
问:“告诉法官当时你在何处以及你是否正和一名先生交谈,他的名字叫什么?而且,如果是这样的话,你们谈话的内容是什么?”
答:“好的。他说他的名字叫王建华。请再重复一下你的问题好吗?”
因为证人难以记住太多的问题,所以这种问题几乎总会导致意思不完整的回答。因此,在交叉询问中最好还是一次只问一个问题。
所谓混乱性问题是指因问话中用语不当,会导致含义不清的回答的问题,或者违反逻辑要求的问题以及假定未经证明之事实进行询问的问题。例如:问:“被害人,你什么时候不再吸毒?” 而事实上并未证明被害人曾吸过毒。该种问题有强迫和诱导回答的因素,所以应予禁止。另外,询问问题时应用简单的、明确的语言,尽量避免用生僻的专业术语。
七、异议规则
异议规则是指若一方当事人的询问违反了交叉询问的规则,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反对,并由审判人员裁定该反对是否有效,若裁定该反对有效,提问或回答则予以排除;若裁定该反对无效,则证人的陈述作为证据予以采纳。若对方对法官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复议的请求,但复议的请求不影响庭审的继续进行。若经过复议认为法官的裁定属重大违法,严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重新进行审判。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当在发问之后,证人回答之前。如果证人回答过快,以至于在证人回答之前来不及提出,则最迟应在证人退庭之前提出。为保证庭审的效率,法庭对证人退庭之后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例如:
控方问:“被告人,你在15岁时曾偷拿商店的商品,对吗?”
辩方律师:“反对,审判长,不相关。”
审判长:“反对有效。他在十几岁时干的事情不能证明现在对他的指控,那已是12年以前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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