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融民风与车牌删“4”
石明磊
【关键词】车牌
【全文】
法融民风与车牌删“4”
据新闻媒体报道,北京市车辆管理所正在考虑取消所有含“4”的车牌号。此举一经披露,引发许多议论:有人拿经济学原理说事,称赞这一措施将实现帕雷托最优;还有人指斥之为封建迷信举动,政府机关理应带头移风易俗,怎能向讳“4”的恶俗低头?
说到移风易俗,这使我们联想到前不久在我们国家曾经大面积推行的一个移风易俗工程,那就是全国绝大多数城市都曾经推行的禁放烟花爆竹的举动。每逢节日与喜庆事件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一项悠久传统,但是这一传统在现代社会却往往被视为恶俗,主要理由有三:一是容易炸伤社会成员、增加火灾隐患等不安全因素,二是大量的纸屑和炸药燃烧会环境造成污染,三是大量爆竹烟花的燃放代表着很大社会财富的浪费。基于以上理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再合理不过,因此几乎全国所有大城市也都发布了“禁放令”。但是接下来,这些法令的实施结果却很不如人意:很多城市已经明文解禁,由禁放到开始限放;有的地方则睁只眼闭只眼,对燃放不再过问,禁放令实质上已形同虚设。
因为在中文里“4”与“死”是谐音因而讳“4”也是大多数中国人的一个风俗,北京车管所拟采取的车牌去“4”举动就被看成是向陋俗低头的行为。但是可以看到的是,讳“4”的风俗和燃放烟花爆竹比起来,危害似乎要小很多。那么所谓更甚的恶俗都得到了认可,小一点的或许就更可以畅通无阻?
其实,去除恶俗的干扰,让人类社会运行在一个没有摩擦力的世界一直是我们的梦想。在这个意义上,不管是危害小一点的恶俗还是危害大一些的恶俗,都应该被建立在理性核算基础上的规则所彻底消除。但是梦想只能是梦想而已,因为我们的规则总要适用于人本身,而人在是理性主体的同时又兼具社会性。长期的社会化过程也是一个被家庭的、民族的以及整个人类文化当然也包括所谓陋俗熏染的过程。面对那些绝对理性计算的规则,特别是面对那些与人们的所谓根深蒂固的恶俗直接对抗的规则,人们总能找寻出他们的对抗之法,上文提到的禁放令大都没有受到应有的成效就是一例。因此,在这一意义上,强调规则之理性特征的同时注重其人性化是必然的也是不得已的选择。就如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所认为的那样,法是从具体民族的习俗和信仰发展而来,而非抽象人类习性的表达,所以法律的转变只能是民族性,法治的建设也必须从民族性出发而不能强势的悖逆之。也如有的法学家所主张的那样,法治的建设必须注重本土实际的观察,而不能一味外化或者只讲理性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