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融民风与车牌删“4”

  强调法与民情民风的结合并不代表对民风的社会成本不加以关注,一味的滑向另一个极端即盲目迁就于民风。科学可行的规则应当是在两者之间做到恰当的平衡:一是保持对于所谓恶俗民风向理性方向的引导性;二是使得因为迁就民风而付出的社会成本与实行完全理性规则所要付出的社会成本实现均衡。失却了以上两个价值取向中的任何一个都是不合适的,因为那会使得:或者恶俗继续恶下去,我们要永远承受其带来的社会代价,或者试图用理性规则来消除的恶俗之社会成本以另一个方式又回来。
  在车牌事件中,我们就看到了后一种情况的发生:把“4”包括在内进行车牌的组合当然是最理性的选择,因为这样可以使得车牌的号库增大,有利于节约号库资源,也有利于交通行政管理的进行。但是,据车管所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有讳“4”的风俗,大多选到尾号带“4”车牌的车主常常滞留在办公大厅内,甚至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这必然会耗费车主的时间资源、影响行政效率以至进而增加整个社会的成本。相反,剔除了含“4”的车牌号,按照排列组合的原理,也只会使得整个车牌号库减少10%而已,这并不会构成什么大碍。再加上将来恢复的个性化车牌,相信其影响度就会更小。既融民风又代价更小,车牌去“4”何乐不为?
  上面我们还只是在一个可见或者可以衡量的社会成本的角度讨论问题,其实,作为一个复杂系统的社会成本不仅止于此。从规则的视角来看社会成本,其至少应当把一个规则是否能够获得良好的遵行进而使得整个社会秩序获得更好的保障的视角包含在内。因为我们知道,社会是一个由各种规则构成的功能体,只有建立社会成员对于各种规则的信仰和遵守,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得到维护。而能够被社会成员所信仰和自觉遵守的规则一定是人性化的规则,否则这一规则就会在实践中被架空,出现纸面规定和现实生活两层皮的局面,一如前面所说的的禁放令。禁放令的被架空如果只是浪费了一些制定这一发令的立法资源的话,代价还不是很大。但是其更深深的伤害了建设法治的根基,那就是人民对于规则的信仰。由于人类思维的惯性,一项不人性化规则的被架空很容易使得人们对于其他或者今后制定出的规则的可行性产生怀疑和逃避的侥幸心理,这是对于法治和良好社会秩序之根基的动摇,也才是最大的社会代价之所在!
  因此,使得我们的法律顺应民风民情不仅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在更大程度上,这也是一种基于节约社会成本的理性抉择。一味用盲目拔高的理性来指导规则的制定,而不注重对于现实民风民情的考察,只会滑向非理性的极端,成为新时期的大跃进。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