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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券制的宪法价值

学券制的宪法价值


石明磊


【关键词】学券制
【全文】
  学券制的宪法价值
  
  所谓学券制,指的是由政府向一些家庭给予某种特殊的、购买教育服务的权力,家长可以凭券为子女选择学校。该制度最早由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提出,后经托马斯·培因将之带到美国,再经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芝加哥大学教授米尔顿·弗里德曼大力呼吁,得到美国几任总统支持。现在美国一些地区施行,哥伦比亚、瑞典、智利等国,也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实行该制度。
  鉴于学券制的优越性,我国很多学者也多次撰文建议在中国采用该制度,浙江省的长兴县率先推行了该制度。但从总体来看,这些论述多从经济效益亦即功利的角度展开。比如他们提出,学券制有利于迫使公立学校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等。但在我看来,推行学券制,不仅具有极大的功利意义,而且有利于保障宪法价值的实现。
  所谓实现宪法的价值,无非就是确保公权力主体履行其法定义务的同时伸张公民的权利,此谓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这里提到的公权力主体的法定义务既包括消极的义务,即公权力主体负有的不得非法干预公民正当权利之义务;也包括积极的义务,即公权力主体依法负有的通过积极作为来实现公民权利之义务。保证公民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实现就是现代国家公权力主体负有的一项积极义务。从1880年开始,英国就实行了5到10岁阶段的免费义务教育;日本即便在二战战败经济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依然推行免费义务教育;发展至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推行了免费义务教育。关于为什么义务教育应当成为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和义务,在美国五十年代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的判决书中有精辟的概括。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写道:“教育在那些最基本的公共职责的履行中、甚至在参军时也是所必需的,它是良好的公民职责与权利的基石。如今,教育作为主要的手段,被用来向儿童传授文化价值、为他们今后的职业培训做准备,并帮助他们正常地适应周围的环境。现在,如果某个孩子受教育的机会被剥夺了,那么指望他在今后的生活中获得成功是令人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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