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历史的潮流,我国也明确了国家对于公民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现行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国家负有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科学文化水平的义务;依据
宪法制定的
义务教育法则更明确的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这进一步显现,保证公民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是国家的法定义务。
既
宪法与
宪法性法律如此规定,则国家就必须履行该义务。但这似乎和我们要讨论的学券制没有什么关系,因为长期推行的向学校财政拨款的体制一样可以实现国家义务的履行。在公立学校一统天下的时代,这种做法确可以保证国家义务的实现。但现在形势已经起了很大的变化,公立学校一统天下的局面已经被打破。民办教育,其中包括提供公民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服务的民办学校正获得迅猛发展。很显然,传统的向公立学校拨款的体制就疏漏了国家对于在民办初中、小学上学公民之教育义务的履行。
关于国家是否应当履行其对在民办初中、小学孩子之教育义务,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会有人认为,国家已经提供了公立学校的教育机会供公民选择,而公民却要放弃进公立学校的机会,选择进入在中国被成为“贵族教育”的民办学校,这意味着他们对自身权利的放弃。而且,这部分选择民办教育的家长,一般都在经济上比较宽裕,根本不会在乎义务教育那点“小钱”。这看起来确实是一条很强大的理由,但是细细考量,却发现至少有以下几点问题。第一,我国宪法已经确定了公民平等的原则,这一平等原则不是指最后结果的平等而是对于发展机会的平等,这意味着公民应当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国家向一部分承担教育义务而向另一部分人不承担该义务是不平等的。第二,义务必须履行而权利可以放弃,但在此之上必须有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选择主体具有一个充分自由的选择环境。很显然,在是否要求国家承担义务教育费用的问题上,公民不具有这样的自由选择环境。国家实行的是只向公立学校拨款,不开分店的不二政策。如果公民对于公立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不满意,那只能被迫付出放弃享受国家所应承担的公民义务教育的义务,这从根本上不符合法理原则。第三,民办教育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而且也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对之采取的是促进的态度,这从前不久通过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就可以看出来,所以主张退回到公立学校一统天下的局面是根本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