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兼论市场经济发展与判例法支持
石明磊
【关键词】判例
【全文】
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兼论市场经济发展与判例法支持
【基本案情】1
湖北省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为全额拨款的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开设内、外、妇、儿、皮肤、医疗美容、口腔等诊疗科目。自1998年11月至1999年8月期间,保健院在药品采购活动中,先后收受宜昌市医药公司等10家药品经销企业给付的25笔款计54921.58元,收受价值3800元的空调一台,两项合计58721.58元。以上收受的款、物,分别计入了该院财务账的其他收入科目和固定资产科目中。
1999年11月,湖北省宜昌市工商局在对保健院的药品购销活动进行检查时发现这一问题,通过立案、调查后于2000年2月1日,向保健院送达了工商述字(2000)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保健院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2月11日,工商局作出宜市工商处字(20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保健院收受款、物的行为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八条第一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第60号令《关于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
二条第一款、第
四条的规定为由,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保健院处罚款1万元。2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保健院。保健院不服,以湖北省宜昌市工商局为被告,以其不是赢利性主体因而不属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工商局认定的其违法事实不成立以及工商局的处罚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