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互惠待遇
镜像互惠(Mirror-Image Reciprocity)。镜像互惠标准(如东道国给母国银行予东道国银行在母国所享有的同等市场准入机会)当一国在他国遭遇歧视待遇时,可以作为一件有力的武器发挥作用。然而,对等互惠准则极具挑衅性的内容容易导致贸易报复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总量减少。因而各国倾向于用威胁使用严格的镜像互惠原则作为谈判的筹码,而不是实际地采纳这一标准。
互惠的国民待遇(Reciprocal National Treatment)。欧盟修订后的第二指令以及美国金融服务公平贸易法均采用一种修正的互惠待遇准则,以要求在东道国市场上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但若未获得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则以贸易报复相威胁。尽管互惠的国民待遇准则有助于加强母国当局对在东道国境内的母国金融机构的保护,但美国国会担心该待遇标准会打开贸易报复的口子并引发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锐减,因此在国会的一再反对下,美国政府传统上对这一待遇标准持否决态度。
3、最低限度的协调和相互许可
实际监管中最低限度的协调和欧盟成员就银行执照的相互许可制度为事实上的国民待遇提供了一条更为可行的途径,从而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国际市场的效率。欧盟银行制度的改革是其“单一市场”计划的一部分,在这一计划中,欧盟通过指令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采纳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内容,而将细节留给成员国进行补充性立法。在严格遵照欧盟第二号指令修正案附录规定的业务限制和欧盟并表监管指令修正案的前提下,一家银行一经某成员国注册成立,即可在欧共体各成员国内自由设立分支机构,并仅受其母国政府的监管。但在欧盟之外进行最低限度协调与相互许可的实践显得困难重重,因为这意味着成员国必须将一部分主权让渡给欧盟。国家主权的委任和如此明显的妥协在其它国际组织是难以实现的。
4、有效的市场准入
一位学者曾经建议以一种“有效市场准入”标准将事实上国民待遇准则与严格互惠待遇中的报复能力结合起来,以求获得母国银行在东道国金融市场的更多准入机会。[6]这种主张比竞争机会均等理论更进了一步,不再追求外国银行与本国银行在本国市场上的事实平等。一个对银行体制实行高度控制的东道国可以对母国银行提供充分的事实上平等的国民待遇,但仍无法提供有效的市场准入机会。与追求精细衡量的“镜像互惠”不同,有效的市场准入标准则只对市场的自由化作一个粗略的估算。有效的市场准入标准可以使金融服务开放地区如欧共体的立法者对那些仍对金融体制实行严格限制的国家保持着敦促其自由化的强大压力。
(二)美国的准入待遇标准及其发展
1、1978年国际银行法
在国际银行法实施之前,美国对外国银行的监管主要是由那些允许外国银行开业的州(如纽约州、加利福尼亚、伊利诺伊斯)的监管部门来进行的,这些州一般要求外国银行应通过代理行或分行,而非子行方式开业。外国银行遵从各州规定开业后,美国没有一条普遍性规则能约制在各州注册的外国银行从事当时美国银行所不能从事的业务,如跨州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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