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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下)

  在税收实体法体系中,相比而言,我国学者对所得税法的研究较为深入。但总体而言,税法学界对税收实体法的研究还不能与税收学明显地划分界限,没有表现出自己的特色,或者说没有找到自己准确的研究视角。人们一般都满足于对税法制度的宏观设计和规划津津乐道,但对制度的功能宗旨、作用范围、效力协调等缺乏精密细致的分析。另外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学者们似乎忘却了税法总论对各个税种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很少出现将二者结合起来综合研究的成果,使得税收实体法的研究更显得过于就事论事和流于表面。
  (三)关于税收程序法的修改与完善
  从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出发,税收程序法并非超越和独立于税收实体法,而都是税收之债作用的领域,只不过前者注重税收要素的建构,而后者则侧重于税收之债的发生、变更、消灭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互动关系。我国税收征管法最大的问题在于过于重视保障“征税权力的运作”,而对纳税人的权利考虑太少。税法学者们近几年结合税收征管法的修改虽有一些相关的成果问世,但据我们观察,这种研究大多是应景之作,缺乏自己独立的立场和观点,特别是一味逢迎税务机关加强征管权力的呼声,对权力运行的程序控制漠不关心。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虽然在这方面有所进步,但我们认为远远不够,今后税收征管法应当和税收基本法一样成为我国税法学研究的中心,使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理成为贯穿整个税法的一条主线。
  
  
  
  
  
  
  
  
  
  
  
  
  
  
  
  
  
  
  
  
  
  
  
  
  
  
  
  
  
  七、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反思与前瞻[9]
  税收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否定和剥夺,税法的职能究竟是为征税权力的运作提供法律依据,使其具备合法的外衣,还是为了防范权力的滥用,保证纳税人牺牲的实质公平,这实际上有关税法学的立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税法学可以构筑出不同的理论体系和规范制度,也只有具备鲜明的立场,税法学才能对形形色色的税收现象提供及时准确的解决方案。由此,中国税法学需要明确自己的立场!
  20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也可以归纳出自己的立场,那就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的高效运行,同时兼顾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在这种立场指导下,税法学不必研究如何控制立法权力,如何规范征收管理行为,如何加强司法和行政救济等,相反,它只需安心设计各种理论和制度,以缩小纳税人的自由空间,便利税种的开征和税款的征收。所以,税法学无需斤斤计较各种程序的优化,也不必刻意钻研如何借鉴国外税收立法的科学合理之处,满足于注释和宣传税收政策就已经完成历史使命。
  新世纪的中国税法学必须明确以纳税人权利为中心的立场,这既是民主法治思想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研究中注重税法规范的宪法效力,重视税法基本原则的运用,推行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完善税收征管的程序约束,而税法学也才有机会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
  回顾20年来中国税法学的生命历程,其目的绝不在于为过去的表面繁荣而窃喜,相反,我们希望以自我解剖的精神寻找中国税法学落后的成因,并为其未来的发展提供指引。虽然如此重大的课题非我们个人力所能及,需要整个税法学界群策群力,但是我们相信,只要是真诚地有志于推进税法的完善和发展,任何善意的批评和建议都是弥足珍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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