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严峻的深层次问题,税法学实在不能为其表面的出版繁荣而盲目乐观。蓦然回首,人类历史上影响巨大的20世纪已悄然隐退,税法学与税法学者们都已经沐浴在新千年的曙光中。要想使税法学在新千年和新世纪的滚滚长河中有所发展,税法学界任重而道远!就其近期规划而言,我们主张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期促进税法学研究尽早走向正轨:
1.加强合作研究。为了适应依法治税的需要,促进税法学研究水平的提高,有的学者主张“团结全国现有的从事税法教学、研究工作者与从事税收法制建设的实际工作者,把现有比较分散的、小规模的研究转化为方向明确、有规模效益的研究,把过去院校研究和业务部门相脱节的情况转变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使教学科研部门和业务部门密切联系,把零星的间断的对外联系变成有组织的系统的对外交往”。[16]的确,中国税法学界面对税法学的落后状况,迫切需要以合作的形式增加科研投入,发挥规模效应和避免重复研究。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只要有助于开阔思维,知识互补就行,如加强课题合作,鼓励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研究者们开展横向交流,增强研究人员的凝聚力。同时应发挥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的职能,通过年会、小型研讨会、项目论证会以及创办刊物支持出版等工作,将之建设成中国税法学研究的一个战斗堡垒,为科研合作提供条件和机会。[17]当然,《财税法论丛》的出版使得深入细致的研究成果能够及时集中地发表,代表着中国税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和发展方向,必将成为中国税法学的一个繁荣温馨的理论家园。
2.培养税法人才。税法教育在各个综合性重点大学的法学院系和各专门政法院校中的本科阶段很难进行得非常深入系统。在有限的课时内要求将税法总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等由点到面地系统讲授不大现实,只可能走马观花,难于深入。而在专门的税务院校和财经院系里又不大可能对税收从法学的角度涉及太多。但是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以及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联系的日趋紧密,涉税诉讼的增加和税法风险防范意识的加强,税务部门、企业对高层次的税法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在本科教育阶段加大税法学的课时量,而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强调侧重于通过对税法理论的灌输,培养学生的自觉的思维习惯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这样做一方面满足了实务部门对真正的税法专业人才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为这些人继续进行研究生阶段的教育奠定了扎实的基础。而税法学科研人员的培养主要还是要通过研究生教育的形式,以硕士、博士、博士后的纵向梯次结构引导有志之才不断攀登,培育税法学研究的后继人才,为税法学在不久的将来之兴旺发
达积聚力量和资源。
3.重视税法理论。我们一再提到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性是因为,一旦缺少它,税法将只是一具没有灵魂的躯壳,生命与活力再也与它无缘。税法理论的研究,首先应当重视法理学,实际即是要进行“税法的法理学研究”,将税法的理论及其研究条理化、体系化和规范化。一方面要将法学上的一些共性问题,如价值、效力、功能等置于税法的具体环境中深入研讨,使其为税法理论的完善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着力从税法学自身出发,对税收及税法的起源、原因、性质以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等展开法理分析,为其寻找法理渊源。在这种方法的指导下,抽象的法理可以用来指导具体的税法活动,而从具体的税法制度和概念中也能总结出一般的法理,这样才可能引导税法学走向成熟。税法理论研究还需要关注税法在
宪法上的含义和要求。随着税收法定主义思想在各国的普及,
宪法对税法的要求越来越具体和规范,税收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不仅要考虑是否合法,更要考虑是否合宪。不少学者站在财税
宪法的角度研究税法,不少国家有专门的机构对税收立法和执法过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如果这种观念也能够通过税法学者的研究和宣传在中国得以普及,税收法治将不会再是一个遥远的梦想。当然,除了增加理论深度的法理学和提升效力位阶的宪法学以外,税法学还应该多借鉴国家学说、政治学、公共选择理论、社会学等相关科学的先进成果,以丰富自己的理论殿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