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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下)

    4.挖掘学术资源。如前所述,税法学虽然在历史上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从整体上看其理论深度和学科完善性都不能与源远流长的民法等学科相媲美。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税法学也已经积累了可观的学术成果和立法资料,这是中国税法学应当充分挖掘和利用的学术资料,是中国税法学走向成熟的不可逾越的必经之路。面对国内外税法学研究水平的巨大反差,作为中国惟一的全国性税法学理论研究团体——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应当责无旁贷地挑起这副历史重担,在挖掘学术资源、承继学术传统方面不遗余力地调兵遣将、组织实施。对于国外的学术专著和具有代表性立法文件,应全面收集,建立外文税法资料中心。对其中特别具有理论价值和参考意义的,应当积极组织人员翻译出版。由于这绝不仅仅是翻译者个人完成科研任务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国税法学整体的发展,因此凡是有能力的个人或单位都应该支持这一伟大的事业。至于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以及其他华语国家的税法学资料也应该利用各种机会收集和整理,并建立中文税法资料中心。设想中的这两个资料中心不能为某一个或几个单位所垄断,应该面向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的全体会员开放。如果因为资金、设备、场地、人员等原因而无法接纳太多的研究人员时,最起码在短期内应该向全体理事开放,并通过理事辐射全国。
  5.拓宽研究领域。作为税法学研究对象的税收法律关系本来就复杂多样,既有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也有国内税收法律关系;既有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又有税收行政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法律关系,[18]税法学没有理由厚此薄彼,而应当满怀热情地将它们纳入自己正常的研究视野中来。在研究的过程中,不同的研究者在不同的时期之研究重点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和优势进行定位和调整,但是不能从整体上割裂各个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与此同时,税法学还应当注意加强与法学其他学科的联系,加强彼此之间相通点的研究。这方面税法与民法学科之间关系的研究已经起步,并且有了一些较高质量的成果,但与其他学科的关联研究还远远不够,税法与宪法(如税收权利的宪法保障、税收立法等)、税法与刑法(如各种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等),税法与外国投资法(如税收国民待遇等)、税法与诉讼法(如税收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等)、税法与国际私法或冲突法(如大陆税法与港、澳、台三地税法间的冲突与协调等)其实都能找到跨部门法合作研究的共同关心的问题。今后税法学必然在继续加强自身基础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在跨学科研究方面不断深入发展。除此之外,中国税法学还应该大力加强外国税法和国际税法的研究,通过比较,广泛地借鉴和参考国外税收立法和实践的先进经验,丰富和发展渴望进步的新世纪的中国税法学。
  
  (原文与熊伟合作发表于笔者主编的《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收入本书时作了部分增减)
  
【注释】  参见刘隆亨等:《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应具备的特征》,《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侯怀霞:《我国亟待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与企业》1997年第4期;陈学东:《浅论税收基本法的调整对象》,《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李刚:《对税收基本法几个问题的认识》,《财经研究》1996年第2期;华国庆:《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刍议》,《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郭勇平:《关于我国税收基本法中税收司法体系的立法思考》,《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徐志:《我国税收基本法之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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