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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下)


参见刘剑文、熊伟:《也谈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研究》1997年第5期。

参见涂龙力、王鸿貌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67页。

关于这一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已经通过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参见《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参见朱大旗:《关于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柴效武:《论遗产税开征的理论依据与税制构想》,《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第12卷第2期;蔡磊、仇永胜:《我国遗产税法的法理分析》,《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参见雷根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难点分析》,《涉外税务》2000年第8期。

在这方面,《合同法》、《婚姻法》的立法过程值得遗产税立法学习和借鉴。

参见本书《WTO体制下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法对策》一文。

详见刘剑文、熊伟:《中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反思》,《法学》2001年第2期。

日本学者北野弘久甚至认为,从法实践论的立场出发,税法学就是一种解释法学,它属于法律学或实用法学的领域。税法解释的意义,在于以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为指导,探求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合宪性要求,使整个税法成为层次分明、效力统一的体系。参见其《税法学原论》(第4版),第10-14页。

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从某种意义上说,笔者以为,税收学与税法学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研究,因为税收法律关系与税收关系从来就是合二为一的整体,理论上所谓税收法律关系是对税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产物的提法只是学者们为了显示自己学科的特定价值而人为的区分。所以,完全可以说,税法学是研究如何对税收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的学科,税收学是研究如何对税法进行经济分析的学科,二者研究对象重叠,研究视角各异,研究内容各有侧重,但研究成果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共享。参见刘剑文主编、熊伟副主编:《财政税收法》(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37页。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1页。

参见杨仁泽:《现代“租税法”之评介与研究》,台湾地区朝阳大学《法律评论》第33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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