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基本法的基本框架
在讨论和分析我国税收基本法应采用的模式和注意的问题后,我们认为,我国税收基本法的基本内容可以按以下框架进行整合: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税收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税收的定义,税法基本原则,税收基本制度,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
第二章,税收管理体制。主要规定我国已经开征和即将开征的税种种类,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划分的原则,征管机构的分设等。
第三章,税收管辖权。主要规定我国的税收管辖权以及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和区际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原则、途径和方法。
第四章,税务主管机关。主要规定税务主管机关的地位、职权与职责,税务主管机关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章,纳税人。主要规定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纳税人的保护。
第六章,税收征管。这里只需概略地规定税收征管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则适用《税收征管法》。
第七章,税收监察。主要规定税务主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有关机构的设置、职权、责任、以及监察程序。
第八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认定税收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税收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
第九章,附则。主要对一些基本术语进行解释,规定税收基本法的适用范围等。
(原文与熊伟合作发表于《税务研究》1997年第5期;收入本书时作了部分增减)
四、试论我国分税制立法问题
构建科学、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立法(简称“分税制立法”)体系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虽已初显成效,并从整体上勾画出我国财政体制立法的基本框架,但尚未构建出形式完备、内容规范的分税制立法体系。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立法,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讨我国分税制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已显得十分必要。
(一)分税制的立法界定
财政体制,又称财政管理体制,经济学中的通说认为,它是“在财政管理中,划分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与企事业部门、单位之间的职、责、权力和相应利益的制度”[1]。除通说之外,还有以下三种主要观点:财政体制是划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制度[2];财政体制是划分各级政府财力和财权的法规;财政体制既是财政管理制度又是财政分配关系。据此,我们认为,学者们均是从不同角度来界定财政体制的。实际上财政体制和财政体制法的涵义是不同的。国家立法时须首先界定财政体制的概念,否则会引起歧义。换言之,立法界定财政体制时,可参照但不宜直接引用上述某一种关于财政体制的定义,应综合考虑一些特殊因素,具体包括:(1)财政体制的法定涵义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一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经济事权十分广泛并且直接延伸到经济组织内部,政府财政管理权的范围较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经济事权一般不直接介入经济组织内部,财政体制不直接决定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个人间的分配关系。(2)财政体制的法定涵义应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明确的而不是模糊的。(3)财政体制的法定涵义还应与财税法的其他法律规范相衔接。因此,财政体制可界定为划分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之间财政权的制度。相应地,财政体制法就是调整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之间财政权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财政体制法就是财政分权法,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基本法地位。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依财政体制法划定的财政权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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