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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那,这个法官——读《卡多佐传》

  
   
  
【注释】  见《卡多佐传》204页,A.L.考夫曼著,张守东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见《卡多佐传》译后记,789页
见《卡多佐传》第3页
见《司法过程的性质》译者前言第2页本杰明卡多佐著,苏力翻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一版
美国各州不同级别的法院称呼各异,在纽约州,第一审法院称作Supreme Court,因为纽约州在殖民地初期地区并不大,公民不多,设立一个法院已经足够处理所有的案件,而且这个法院是最大的地方法院,所以用称呼地方法院;后来案件增加需要设立第二审法院,就叫The Appellate Division of New York。终审法院称为为Court of Appeals,见《英美法导读》40页,潘维大,刘文琦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以上三级法院,在本文中分别称作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州上诉法院分庭,纽约州上诉法院。
在美国,联邦宪法规定,联邦法官只有以“叛国罪、受贿罪、或者其他重大的罪行”为理由,并经弹劾程序才能被罢免。因而在现实中,法官极少被弹劾。卡多佐父亲这一事件是美国法律史上非常著名的一个丑闻,因而它给卡多佐后来的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也就不足为怪了。
见《卡多佐传》450页
见《卡多佐传》第52页
见《卡多佐传》116页
见《卡多佐传》80-83页,该案主要涉及手托人的诚信义务问题
见《司法过程的性质》译者前言第1页
见《卡多佐传》123页
见《卡多佐传》124页
见《卡多佐传》131页
与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任命方式不同,美国大部分州法院的法官采用选任方式。具体的规则,请见《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139-145页,宋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而制度后面的价值,则请见《司法制度的历历史与未来》6-7页,田平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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