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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文版译者后记

  其次,德文的Geltung的英文对应词是validity,中文对应词是“有效性”,而这两个词对英语读者和中文读者来说含义都不太清楚。在英语中,说一条法律具有validity,可以指它具有实际效力,也可以指它具有正当理由,但这两点正是本书要区别开来的。在中文中,“有效性”一词既可以对应于英文的“validity”(以及德语的Geltung和Gültigkeit),也可以对应于英语的efficiency和effectiveness (以及德语的Effizienz和Effektivität),但这两种“有效性”的涵义之间的区别也十分重要:一者表示规范性的东西,一者表示经验性的东西,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正是作者在本书要澄清的。其实,本书德文书名中所用的Geltung这个词在德语中—至少在本书中—也不是一个意思很清楚的词。有时候,作者把这个词当作Gültigkeit的同义词,从而理解为“规范有效性”而与“事实性”明确区分—说一条法律的Geltung,就是说这条法律的“值得接受性”。但是,作者也常常谈论法律的“sozial Geltung”(社会有效性)—说法律的sozial Geltung,就是说法律被社会成员所接受这样一个事实。这类涵义复杂的术语在书里面可以通过比较充分的说明而澄清涵义,甚至可以说,这类术语用来表达复杂的社会现象(作者在本书中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说明法律的有效性模态的复杂性质)有其非常难得的便利之处,但用在书名里,却容易引起误解,应该避免。
  
  第三,哈贝马斯在此书中讨论的主要是normative questions或规范性问题,从道理上说normative(规范的)不限于norms(规范)、也涉及values(价值),但毕竟norm或“规范”这个词比较明确地表达了normative questions或规范性问题这层意思。
  
  第四,此书的书名翻译也涉及Fakzitität一词的翻译,把它译成“facticity”或“事实性”有些别扭,因为英语和汉语中这两个词都分别属于新造的术语。为了避免在书名中使用新造术语,于是就最好把Fakzitität译成“facts”或“事实”;而既然把Fakzitität译成普通名词facts,相应地似乎也应该把Geltung译成一个普通名词,那就是norms(规范)。
  
  第五,本书的英文翻译某种程度上是在作者本人亲自参与下进行的。英译者在译者序言中写了这么一段话:“读者应当留意,哈贝马斯本人对本书翻译也参与了不少,有时候专为英美读者而改写和重写文本。因此,英译本与德文原版偶尔会有所不同,比方说,加一些说明性词组,删掉一些累赘和多余的插入语,或干脆用另一种表述方式。”[7] 这意味着作者认可了英译本的书名,这一点中译者从作者本人那里也曾得到过肯定。这也是中译本采用现在这个书名的重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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