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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一水池而发生的四起相邻案件析一事不再理

  一审判决后,吴端上诉称,贾全私自占用公共通道在西侧开门,在南侧扩建厨房仍然影响自己通行;贾全在西侧房门外建的水池及洗衣台,是私自建造,属违法建筑,影响相邻人通行与生活。请判令贾全拆除公共通道上的全部障碍物。2001年5月30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相邻居民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均应正确合理使用房屋南侧、西侧公共通道;关于上诉人吴端提出的水池问题,贾全为了便利生活,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将西侧窗户改为进出正门并在西侧门外修建宽仅50CM的水池及洗衣台,尚余120CM公共通道可供通行,对上诉人的道路通行不构成妨碍,故上诉人要求拆除水池及洗衣台的请求不予支持。
  终审判决后不久,贾全搬离此处。2001年12月,后华取得该西边第一间房屋所有权。后华入住后继续使用原水池并在通道上方架竹竿晾晒衣服。吴端与后华又起纠纷。2002年12月,吴端向法院起诉后华,要求排除妨碍。吴端诉称,被告家的水池,在公共通道里,妨碍了自己通行。并且,该水池没有下水道,加之被告泼水,水淌在地上易滑,特别在冬天,水结冰更滑,自己年龄已75岁,很容易出事。此外,被告在通道里晾衣服,也妨碍自己通行,故要求被告立即拆除水池及水龙头并不得在通道里晾衣服。被告后华辩称,自己是因拆迁到此与原告相邻的,水池是原房主修建的,该水池之公共通道较宽并不妨碍原告通行。而且,自己家里只有这一个水池,水池有下水道,只不过偶有堵塞,仅有几次泼水没注意到原告年龄偏大情况,这方面愿意以后改正;由于现住房环境现状,没有其他地方可供晾晒衣服,故不准在通道里晒衣服之请求难以接受。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新增要求拆除水池的理由,主张水池淌水,影响原告行走,但事实是该水池有下水道,下水道堵塞,可通过疏通解决,并不至以拆除水池为解决办法。通道地面积水与该水池现实存在并无直接关联,故要法院拆除水池之请求仍难以采纳。因双方居住条件均较差,晾晒衣服应相互谅解,但晾衣服竹杆不能妨碍他人通行。 2003年2月15日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不得在与其住房相邻的通道口晾晒衣物等,在该通道内其他部位晾晒衣物不得影响原告通行;(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各半负担。
  吴端仍不服此判决,又上诉称,水池及附属的水龙头不拆除影响通行,要求二审改判,排除该水池之妨碍。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居住条件均较差,双方更应该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相邻关系。诉争水池是原住户所砌建,该水池是否应当拆除,原审法院初次判决时已指明,二审法院亦作出维持原一审的终审判决,现吴端与新住户后华就此水池又起纷争并诉讼,无论是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还是根据吴端提出的拆除理由,拆除水池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持。另经现场察看,水池处通道宽125CM,比南边通道宽,实际上并不影响通行。2003年6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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