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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后五棵小树渐长大,荫了庄稼 房主被田主告上法庭,被判伐树

屋后五棵小树渐长大,荫了庄稼 房主被田主告上法庭,被判伐树


冯其江


【摘要】空
【关键词】关键词:五棵树 相邻关系 土地承包 案例探讨
【全文】
  
  屋后五棵小树渐长大,荫了庄稼
  房主被田主告上法庭,被判伐树
  
  一.
  日前(2003年1月15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召开座谈会,研讨新的农业法、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农业和农村的法律,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基本方针政策。“更多的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是此次座谈会的主题。参会者讨论广泛且激烈,然而,参会者恐怕谁也不会料到实践中会有如此的案例:承包的责任田被旁边的五棵小树侵犯了权利,两家主人为此闹上了公堂。
  本案原告西门强与被告东方盛同住皖南某山村,两家世代友好,相居为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中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9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西门强的承包责任田恰好又与东方盛的住宅房屋相毗邻。
  西门强诉称,自家正常耕作,收获着责任田。自家水田原与东方家住宅相距5米之遥,谁料被告自1997年底至2002年5月陆续将其住宅延伸至水田。东方家房屋楼层越建越高,小边屋越搭越多,且又在屋后种树;五棵小树越长越高,越长越茂,现已完全阻挡了自己承包田的阳光和通风,屋檐滴水也直接滴入田中,致使承包田逐年减产以致使现在不得不抛荒。经多次交涉,被告只是修修树枝,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另据查被告建房未履行任何报批手续。于是,2002年9月18日,西门强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拆除非法建筑、排除对原告土地承包田使用妨害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自家房屋系合法建筑,自建住宅领取了城关镇人民政府1997年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并于2002年9月26日补领了房屋所有权证。同时认为,所植树木对原告并无妨碍,该五棵水杉树种植于1990年前后,且树枝已剔至树梢顶端,对该田种植无任何不良影响。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二.
  经当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某农艺师2002年10月13日现场勘验:东方家楼房2层每层4间,楼高约7米,楼长约13、2米,楼房的投影长度约8米---8、5米,故遮阳面积不少于105、6平方米。此面积为绝对无阳光照射面积,若种植农作物,则农作物无法进行正常的光合作用。另外,东方家在其楼房北侧并排植树5株,目前树高已超过10米,长势繁茂,其投影长度约12米,其遮阴范围也将对农作物的光合作用造成不利影响。2002年10月,该县农业委员会又以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名义作出《说明》,据《中国作物栽培学》、《中国稻作学》等学术专著表明,农作物生长,除需要种子、土壤、肥等因素外,水、肥、气、热必不可少,光照不足将影响在大自然条件下生长的农作物对热量的需求,妨碍其正常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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