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仅规定城市或城镇的住宅(部分住宅)买卖合同,应当公证证明,如果即使一方是公民,还应当在区、市劳动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登记。而农村居民点的住宅(部分住宅)买卖合同,应当用书面形式签订,并在村劳动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登记(64年民法典第239条)。很明显在住宅合同的形式要求上,区分在城市或城镇的住宅和在农村居民点的住宅,从而提出不同的要求:城市或城镇的住宅买卖合同必须采用公证的书面形式,而农村的住宅买卖合同则无需公证形式,仅仅具备一般的书面形式为已足。在城市或城镇中的住宅的互易(交换)合同也必须公证证明(64年民法典第255条)。
在赠与合同中,规定金额在五百卢布以上的赠与合同和价值在五十卢布以上的外汇赠与合同,必须经公证证明(64年民法典第257条)。
在
继承法领域里,在制作遗嘱、代签遗嘱、变更和撤销遗嘱、接收和放弃继承、遗产保护、遗产管理、发给继承权证明等方面都规定了公证和公证人的作用,在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与94年民法典的规定一致,此处不再赘述,请读者参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中的公证问题”。
3、俄罗斯民法典中公证问题的变迁轨迹和启示
至此,可以将俄罗斯三部民法典中关于公证问题的规定列表比较,更加明晰地发现俄罗斯民法典关于公证形式问题的变迁轨迹和启示:
俄罗斯三部民法典中要求公证形式的法律规范比较
(不把包括
继承法领域内的公证规范)
要求公证形式的规范 民法典
1922年苏俄民法典 1964年苏俄民法典 1994年俄新民法典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第12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候,应当由该管公证处发给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以证明书。公证处如果推断失踪人死亡,只有在有证明遇难事实的书面材料(如轮船失事记录、不幸事故的记录、国家工作人员的通知等)的时候,才能发给这种证明书。如果没有上述书面材料的时候,应当由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宣告失踪人死亡。关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登记,应当根据公证处的证明书或者法院的裁定办理,并且应当以发给的证明书的日期,或者以法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作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相应地,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出现的时候,应当由该管公证处撤销关于宣告死亡的证明书,或者由法院撤销关于宣告死亡的裁定
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 第27条:第27条:法律行为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实施。书面的法律行为分为:(一)一般的;(二)公证证明的。第29条: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的法律行为,只在法律直接规定这种法律行为无效的时候,才算作无效。 第47条: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必须对法律行为予以公证。在这种情况下,不遵守公证形式,法律行为将告无效。如果一方全部或部分地履行了需要公证的法律行为,而另一方归必对法律行为办理公证手续,法院有权根据已经履行法律行为一方的要求,确认法律行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对法律行为再补办公证手续 第165条:1、如果法律行为不遵守公证形式,……则法律行为无效。这样的法律行为是自始无效法律行为。2、如果一方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了要求公证的法律行为,而另一方逃避法律行为的公证,则法院有权根据履行方的要求认定法律行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随后再进行公证证明
代签法律行为 第160条:如果公民由于身体缺陷、疾病或不识字而不能亲笔签字,则法律行为可以依照他的请求由其他公民代签。后者的签字应经公证机关证明或其他有权进行该公证行为的公职人员的公证证明,并注明实施法律行为人不能亲自签字的理由
委托书 第266条 :委托向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第266条:管理财产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证明 第65条:实施需要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的委托书,以及与国家组织、合作社组织和社会团体实施行为的委托书 第185条第2款:实施需要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的委托书
抵押合同 第90、105条:建筑物、矿区地段权和有用矿物采掘权等的抵押合同、在建筑物抵押权消灭的时候,应当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公证处所存的合同原本上注明 第195条:城市或城镇住宅抵押合同应当以公证形式签订 第339条第2款:不动产抵押合同以及应予公证的为保障债务履行的动产抵押或财产权利抵押合同,应当进行公证
债权债务移转 第103条:用建筑物作抵押担保的债权移转的时候应当交付抵押权证书,并且要按照公证程序做成移转签证、 第389条第1款、第391条第2款:债权所赖以产生的合同为一般书面形式或者经公证的合同时,应当以同样的书面形式完成
住宅买卖、互易 第182、185条:预售字据(也就是为将来买卖建筑物而预定的合同),应当经过公证证明。买卖建筑物,为了防止失效,应当经过公证证明,并及时向该管市政机关登记。在交换(互易)建筑物中同样遵循此要求。 第239条:城市或城镇的住宅(部分住宅)买卖合同,应当公证证明,如果即使一方是公民,还应当在区、市劳动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登记。而农村居民点的住宅(部分住宅)买卖合同,应当用书面形式签订,并在村劳动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