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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谓“酒后驾车险”的法律思考(修正稿)

  从责任保险的性质上析,首先,责任保险性质上属商业保险,它具有保护受害人的机能而具有公益性。即便立法对汽车责任强制保险,使之带有社会保险性质,它仍然不能等同于社会保险。其次,责任保险为财产保险的一种,性质上为补偿损害的保险,它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且须为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原则上,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亦即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产生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故意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责任除外。非民事责任或非损害赔偿责任均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它仅承保意外或不确定的损害,不包括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危险,故意造成的危险属于道德危险,故不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再次,责任保险为第三人保险,其目的在于分散和转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值得注意的是:责任保险的效力不及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第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非绝对的。如果法定或合同约定,责任保险专为受害人的利益而存在时,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的故意侵权行为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得先赔偿受害人,再向被保险人追偿。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亦即被称作“酒后驾车险”者正是属于特约责任险。其性质上与一般的责任险并无两样,只不过其承担的责任更重为公众提供的保障更多而已。
  从国际保险业观之,为了有效地保障无辜受害人的利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用法律规定实行强制保险。不过国际上分为相对强制保险和绝对强制保险。相对强制保险是指汽车所有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汽车责任保险。但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曾驾车肇事,致人伤害或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则必须投保汽车责任险或提供保证金,否则吊销汽车牌照。美国除马萨诸塞,纽约,北罗来纳州以外的其他各州和加拿大的主要省份,实行相对强制保险;绝对强制保险,则指汽车所有人在领取汽车行使牌照前必须投保法定最低限额的责任保险。英国、新西兰、德国、法国、美国的马萨诸塞、纽约及北来罗纳州均实行绝对强制保险。 我国目前实行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在领取汽车牌照前必须投保汽车责任保险。但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国内机动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可以一并投保,也可选择其一投保。因此我国对于汽车责任保险仍属相对强制保险 ,且迄今为止并无专门立法规范之。《保险法》有关责任保险的条款仅有两条,远远无法满足责任保险迅猛发展的市场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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