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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谓“酒后驾车险”的法律思考(修正稿)

  其次,鉴于我国目前倘无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立法,作为一种适应市场需求,对各方均有利而少害的险种,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于强烈的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勇于创新创设该受到市场欢迎的新保险品种,理应受到各界人士的鼓励和支持。此种保险仅是一种私人之间的商业交易,对于私人间约定的保险,除非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干涉,应尽量减少进行道德评判;保险的作用旨在分散风险,以防止所有的负担过分集中,进而达到保障社会安宁维护公共秩序之目的。对于酒后驾驶行为,可以通过罚款、暂时吊销驾照、短期禁止驾驶甚至坐牢等方式加以制止。
  再次,酒后驾车与病车上路、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变道及逆向行驶一样只是形成交通事故的诱因之一,同样违反交通法规,理所应当可以保险。即便酒后驾车达到犯罪的程度,诸如盗抢、凶杀等险种,均早已列入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因为“酒后驾车险”跟“病车上路、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及在单行道上逆向行驶”一样是保障受害人而非肇事人的利益,该险种与那些违法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传统车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明文禁止的闯红灯、强行变道、逆向行驶等违章行为均作为保险责任进行赔偿,也是从保护第三方受害者利益的方面进行考虑的———没有人会认为这是纵容甚至鼓励闯红灯、强行变道、逆向行驶等违章行为。同样地,“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设计的本意也仅仅是为了保护第三方受害者的利益。天安公司在“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条款中,设定了25万元的责任限额,同时为了有效地控制道德风险,条款也规定了较大额度的绝对免赔率,告诫客户不要以身试“法”,在给别人带来伤害的同时,自己也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该险种的推出,不仅可以使受害人得到有效的补偿和保障,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也是“酒后驾车险”受到市场欢迎的原因。酒后驾车是故意行为,但酒后驾车不必然肇事,因此酒后驾车肇事是属于意外事故,具有不可预见性。与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样,“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承保的也是这类具有不可预见性的意外事故。对于驾驶人的故意行为,该险种同样作为责任免除不予赔偿。
  再者,“酒后驾车险”实施的是事后救助,故它与其它险种在本质上并无两样,不同的是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保险人亦受到减轻赔偿责任的益处。即便是酒后驾车的司机那怕其行为是故意的,甚至构成犯罪,按照国际上汽车责任保险通行的做法,保险人仍然应赔偿受害人,只不过可以向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而已,因为一般情况下责任保险不存在向被保险人追偿的问题。全世界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数百万起,死于车轮下的人逾千万;我国近年来每年交通事故直逼30万起,造成的经济损失数百亿元,人身伤亡数量也不下百万。这是交通现代化带来的必然后果。对此,中国人民大学保险系主任张洪涛教授认为,保险险种设计的基本原则来自大数法则。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最新的统计数字表明,每3起酒后驾车交通事故就有1人死亡,今年上半年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全国共有5666起,造成1944人死亡,事故死亡率为每起0.34人,每3起就造成1人死亡,大大高于每起0.15人的平均事故死亡率。因此,对保险公司来说,这一险种的推出无疑对其经营是一种挑战。因为该险种虽然属于“附加险”,但在其定价、风险控制、销售等方面存在着许多空白点。保险公司必须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经营策划。通过推出该险种,既能保障第三方无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又能使保险公司自身盈利。至于办理此险会有鼓励道德风险之说似乎并无根据,因为保险人仅对过失行为承保,若驾驶员出于报复动机故意借喝酒制造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得不到分文补偿,而司机则必入牢房。何况真正不顾一切胆大妄为之徒只是极少数。天安保险公司推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绝无纵容甚至鼓励酒后驾车之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酒后驾车的民事和刑事处罚都有明确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者并不会因为投保了“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就能减轻相应的民事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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