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与爱情教育
夏敏
【关键词】爱情 人格
【全文】
上海市某中学高三两位学生在课堂上接吻被学校录像,并在全校播放曝光,两当事学生决定以侵害个人隐私为由状告校方。媒体对此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中央电视台还专门做了一档专家访谈节目,笔者也同意节目中专家的观点,学校此举侵犯的并不是当事学生的隐私权,而是他们的人格尊严。
隐秘性和私人性是隐私权的基本特征,而同学们都在的课堂是公开场所,在这里亲吻,应当说当事学生已经放弃了隐秘性。同时,学校在教室里装有摄像头,对此当事学生也是明知的,因而在教室里亲吻无论是被同学看见,还是被正常设置的摄像头录下,都不存在侵犯当事学生隐私权的问题。但是,学校一年后把这段录像拿出来播放却很不明智。作为学生在校管理者的校方,如果认为学生的亲吻举动不符合学校规定或学生行为操守,可以找当事学生个别谈话,给予提醒或批评教育,用公开播放的方式来出当事学生的“洋相”,不管其动机如何冠冕堂皇,这种做法都已经侵犯了当事学生的人格尊严。
民法通则第
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可见,作为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任何形式的侵犯都是不允许的。
异性之间的爱是人类的一种美好情感,亲吻是表达这种爱意的一种方式,人类并没有一个划一的界定,必须到什么年龄才能爱,才能表达爱。人类也无法划出这样一条界限,因为爱是由情而生的,是自然生成的东西,看不见也摸不着,你叫它有却并不一定有,你叫它无却可能有,它有了你要扼杀它却可能更强烈。成年人喜欢摆出一副过来人的姿态教训年轻人:你们还小,还不懂得什么叫爱情。其实大人们这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说词,成年人的爱情不是也常常搞得翻云覆雨吗?既便是那些慎而又慎的婚姻不也有折腾得翻天覆地的吗?须知如今越来越高的离婚率可都是成年人的专利啊!他们懂得爱情吗?爱情这东西,有的人一辈子也都没搞懂。当然,我并不是鼓励未成年人放纵自己的情感,我只是说,学生的早恋并不是他们的情感错了,而是他们没有学会用理智来约束自己的情感,他们不明白幸福不是只要付出情感便能获得的,更重要的还需要理性,理性才能引导一个人用好自己的情感,积蓄自己的情感,使其更浓烈、更持久、更美妙。那么学生的这种理性从那里来呢?首先是从知识的积累中获得,这就强调了学习的重要性;其次是从情感教育中获得,这恰恰是如今学校普遍忽略的方面。学校的教育者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对学生健康情感的引导和培养,这其中也包括了无法回避的爱情教育。但现实中,我们的教育又是怎样的呢?一切围绕着升学率来运作,除了习题还是习题,从本本到本本,让学生感到枯燥厌倦。在生活中,学生们感觉不到书本知识的存在,成年人真实生动的生活经验在课堂上却变成了书本上那些抽象的概念和公式,与生活失去了血肉联系。许多学生从小学到大学,智商恐怕没什么话说,可情商呢?实在不容乐观。教育者在面对学生恋爱的问题上总是有些神经质,一旦发现便如临大敌,唯恐捧杀不及,很少能耐心坐下来与这些学生谈谈心,交换一下思想,把他们刚刚萌芽的恋情引向健康的发展道路,并努力转化成学习上的动力。
未成年人的可塑性是很大的,自尊心也是很强的,而且敢想敢为。就如这对在课堂上亲吻的学生,在他们看来,自己的行为一定很勇敢,而且无疑是正当的。如果学校把他们的亲吻以一种否定的态度公开出来,便大大伤害他们的自尊心,用法律的词汇讲,就叫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这种方式,学生很难服气。学生处在现实的生活当中,他们获得的信息并不比成年人少,只是他们欠缺成年人那种来自于经验的判断力和应对能力。因此,我们的学校有责任让学生知道怎样的爱才是健康的,怎样表达爱才是美好的,除了男女之间的爱情还有什么更值得在学生时代去追求的。如果学生的心目中有了正确的衡量标准,相信真正有自尊的学生就不会那样无所顾忌地对待自己的情感,也就会考虑在场同学或老师的感受。更重要的,他们会更重视充实自己的知识和素质,更多地去思考自己的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