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指导制度”之我见
夏敏
【关键词】判例 司法
【全文】
据新华网天津频道7月23日报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一起借款合同案件的判例,该判例系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刊登在最新出版的《天津审判》杂志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田浩为说,在民商事审判中实施“判例指导制度”,在中国省级法院中尚属首例。报道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10月制定下发并正式实行《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实行判例指导的若干意见》,据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将在天津市三级法院审理终结、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案件中,选择典型案例作为“判例”进行公布,作为三级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的参考。有关专家学者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此举给予了较高评价。
但笔者认为,中国的民商事审判判例指导制度并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首创,此前实际一直广泛存在于我国法院的审判实践当中,只不过各法院在接受判例指导的过程中有的属于“有意识”,有的属于“无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较为权威的案例汇编文本就有案例选、审判案例要览(与中国人民大学合编)和公报案例三种。这些案例都是通过法院系统内部作为调研工作的一项正式内容经过一层一级严格筛选而汇编入册的,许多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正常以不同的形式编印案例下发,要求参照。法院内部对这项工作有布置、有考核、有奖惩,因此可以说,在法院内部早已实际形成了判例指导这项制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实施民商事审判判例指导制度,只能说他们向社会明确了自己接受判例指导的“有意识”,其意义也就在于使判例指导制度成为一项公开的正式制度,让老百姓也知道原来咱们的审判中也有参考先例这回事儿。其实,原本这事儿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来统一运作,那样更有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如果有的法院公开宣布了这项制度,而有的法院仍属“内部掌握”,老百姓会弄糊涂的,以为各地法院在审判上适用依据是不同的,影响法制在认识层面的统一。特别是一些事实、性质差不多的案件,一旦结果不同,人们就更疑惑了。如果全国都统一实施公开的判例指导制度,那么社会对法院的判决就多了一个监督的可参照坐标,当事人的抗辩也多了一个较为明确的预期,即使有差异,也要求法官能依法明确地指出这种差异,法官的随意性将会受到一定的约束,司法公正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