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至上必然导致行政权对立法权的隶属地位,进而,内阁与议会在人员上的重合,更加强了议会对行政的控制,当然这种控制是从否定的前提出发的,如果从肯定的前提出发,也使议会与行政之间更加容易协调。所以,在英国的司法审查中,涉及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程序违法的数量远远低于美国。在美国,行政立法之所以被撤废,是基于三权分立的结果。而英国则无此类似的问题,议会与行政乃为一体,所以在立法与行政部门间,根本未留下任何空间需受法院公正审判的保护。[13]
议行合一是否会带来英国议会对行政机关的保护,而免受法院过多的审查?司法至上是否会更加促进美国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控制?根据Verkuil教授的调查显示,事实并非这样。他认为,目前英国法官在司法审查上扮演的角色,要比美国法官更为积极主动。[14]笔者认为,这种原因在于在英国,虽然议会主权和议行合一,使议会与行政机关之间更容易保持一致,但司法保障却是英国的法治原则的核心。戴雪就曾经说过,公民的权利不是源于
宪法,而是由普通法院的判例所形成,相反英国的
宪法建立在公民权利的基础之上。[15]由于司法保障是公民权利得到救济的重要甚至唯一的途径,同时英国司法审查的重点在于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议会授予的权限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议会主权的保护。因此,基于法治原则和自身的考虑,国会不愿轻易损害法院司法审查的热情。而对美国来说,司法至上并非绝对的至上,而是要受到三权分立的制约,司法机构并不能以自己的判断来代替本来应该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判断,以防止行政权失去独立性,因此美国司法审查中严格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尊重行政机关的初审管辖权与自由裁量权等等,无不是出于对权力分立与制衡的考虑,所以,相比之下,美国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审查,往往显得谨慎小心,不敢越雷池一步,不如英国的积极主动。
三、司法审查技术的比较
1、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
司法审查的范围,也就是为什么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及对哪些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的问题。在英国,由于议会主权的原则,议会享有最高的权力,行政机关需要根据议会制定的法律来行使的权力,而法院负有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审查的职责,所以一旦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行使权力,法院即可以宣告它无效或撤销它,因此,越权原则(The Ultra Vires Doctrine)也就成为英国司法审查的根据。由于英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所以,英国法院对于越权原则的解释都是通过具体的案件作出的。英国法院认为可以审查的越权行为主要有:(1)违反自然公正原则;(2)程序的越权;(3)实质的越权。其中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普通法上的一个程序规则,由于普通法并无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所以该原则不仅支配行政机关和法院的活动,而且其它一切行使权力的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时都不得违反这个原则。它有两个最基本的内容:(1)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16]与自然公正原则不同,程序上的越权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成文法规定的必须遵守的程序而言。实质的越权包括(1)超越管辖权的范围;(2)不履行法定的义务;(3)权力滥用;(4)记录中所表现的法律错误。[17]
美国的司法审查的根据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为美国是一个成文
宪法的国家,政治上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为什么能够对行政权进行审查,法官必须首先从
宪法的规定里找到依据。美国学者一般认为,
宪法第
三条第二项——司法权涉及以合众国为一方的案件,是司法审查的
宪法法源。联邦程序法第702节进一步规定,受到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人或不利影响的人……,有权对该行为请求司法审查,是司法审查的法律法源。当然,虽然这些规定中并未有为什么应该由司法机关而不是其他机关来进行审查的明确字眼,但实际上由于对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继承,在美国民众的眼中,司法审查权已经成为法院的一项理所当然的权力。但由于受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美国司法审查中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即司法权如何不过多地干涉行政权,并因而影响到行政权的独立性。所以美国的司法审查是相当谨慎的,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上表现为,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严格区分。美国学者认为,事实问题,只能由行政权作出判断,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解决法律问题,因为法院并不具有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经验,所以如果由法院代替行政机关对事实问题进行裁断,那么将是又聋又瞎的人坚持说,他的视力和听力要比不聋不瞎的人强。[18]当然,这种区分并非绝对的,如果行政机关对事实问题任意作出判断,而不管证据如何,也不管从已经存在的证据中能够得出的推论如何,那么,行政机关将可以任意改变法律的意义和效果。[19]这显然违反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因此,法院对事实裁定,一方面不能不审查,一方面又不能太多地审查。解决的办法就是由联邦程序法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审查的标准分别作出规定。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主要是:(1)缺乏实质性证据标准;(2)严重缺乏事实根据时的重新审理标准。法律问题的审查标准主要是:(1)违反
宪法的权利、权力、特权或特免的规定;(2)超越法定的管辖权、权力或限制,或者没有法定的权利的规定;(3)没有遵守法律要求的程序。而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其它的不符合法律的标准,则同时包含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