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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增人不增地等三十年不变”的农村土地政策------兼谈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之修改

质疑“增人不增地等三十年不变”的农村土地政策------兼谈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之修改


冯其江


【摘要】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广泛但有些空洞。此次妇女法修改的基本思路是增加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可操作性。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权,特别需要加以保护。“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及“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政策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但也存在重大缺陷,农村妇女结婚或离婚后土地承包权前、后难以协调。笔者列举了三个审判实践中案例,一一分析后认为,将农地承包权定性为债权,不利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但如果将其定性为物权,则就可以直接针对任何侵犯其权利之人主张排他性的权利。征地补偿权是土地承包权之延伸,要善于总结农村中的经验教训,必要时上升到法律予以完善。农村妇女出嫁后娘、婆二家土地承包权之衔接问题是重中之重,因农村中土地价值不一样,各地政策也不完全统一,应该允许妇女选择较妥,若无机动地可分可选,则应酌情补偿。


【关键词】关键词:妇女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 征地补偿 案例分析 立法完善
【全文】
  
  质疑“增人不增地等三十年不变”的农村土地政策------兼谈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之修改
     冯其江 汪丽
  
  一、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作了纲领性规定。笔者认为,该法有关妇女权益保护领域虽然广泛但有些空洞,除有些宣传倡导作用外,并无多大的法律适用价值。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审理有关妇女为当事人的案件,以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为依据,多方保障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然而,各级人民法院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而判决的案件却微乎其微。因此,此次妇女法修改的基本思路是增加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可操作性,在妇女的政治参与权利、劳动权益、社会保障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各个方面逐步细化、具体、完善。以下笔者以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权为例,谈谈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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