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发权利救济的制度分析
1、安全责任制。近年来,国家政治中对公民生存权的解读,尤其是以民为本政治理念政策化、规范化,公民的生命安全,尤其是在城市公共生存空间中的公民生命安全,受到普遍性的重视。虽然跳楼行为并未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追究范围,但通过政策类推实践,可能将跳楼行为引起的伤亡,纳入履行政治责任的范畴,极大机率被实际兑付。因此,跳楼行为地的行政负责人,对公开化的跳楼行为,不得不极大关注。为了避免安全责任比附,行为地行政负责人员,不得不采取积极态度应对跳楼案件。放弃回应,实际发生跳楼伤亡,引发公众反应,破坏城市形象,其政治责任难以解脱;尤其是跳楼行为人,普遍以拖延时间的办法,提供官方回应机会,迫使官方无法通过客观理由,解脱其安全保护责任。
2、职业救助组织发达。近年来,我国公安消防机构,通过“人民消防为人民”、“责任重于泰山”这类中国特色政治理念的话语输入,产生出“有警必出”的社会承诺,使消防机构在我国公安建制中,成为公共关系形象最为良好的一支。这支军事化管理的火灾扑救队伍,在社会抢险救灾方面,成绩突出。为了抢救火灾中高楼中的跳楼逃生者,消防队伍普遍购置了举高车、充气地垫。通过媒体推介,社会群众普遍认识到,即使跳楼地行政负责人反应不足,消防机构接警后,必然要对其实施救援。在“责任重于泰山”的权力机制下,消防机构对跳楼报警,不得不迅速回应,从而避免有警不出这种可能严厉追究责任的情形发生。
3、自杀行为的法律代价,无法进行制度性建构。自杀行为,是一种自然权利,还是非法行为,世界各国所述不详。此种不甚详明,非立法者不欲为,实乃在立法层面,无法进行自杀行为的法律代价建构;由于责任主体的消失,即使具有法律的制度约束,这样的制度亦会形同虚设,代价无法兑付。同时,对自杀的法律规制,往往引发社会的道德伦理冲突,它成为了立法者永远的“烫手山药”。自杀或被视为影响社会安宁的行为,然终不足构成犯罪行为。自杀行为与其被理解为一种社会失范行为,毋宁被认为,这是一种本身无法实现规范的社会自生行为,是社会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促进反思规范意义的行为。催促跳楼人采用这一生活范式的力量,是天使还是魔鬼,只有宇宙世界中全息化认知主体,方能得出非此即彼的答案。
4、获取法律救济困难。司法改革的滞后,司法体系对合法权利的法律救济要求,高成本、无效率。这是社会人治状态中,权利救济的普遍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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