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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瑞士民法典旧法例第27条规定:“1. 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地放弃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2. 任何人不得让与其自由,对其自由的限制不得损害法律及善良习俗。”
   

   
很多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均注重财产保护而轻视对人的保护。
   

   
美国于沃伦法院时期采纳了“人身权优先地位说”,扩大具体人格权的实体内容,并将人权法案保障的权利约束力扩及至各州。参见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245页。
   

   
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第182页。
   

   
《法国民法典》于1970年修订第9条,增设了“私生活保护”条款,1993年增设第9-1条,规定“任何人均享有对其无罪推定的权利”,于1994年对第1卷第1编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对“尊重人之身体”及“对人之特征的遗传学研究以及通过遗传特征对人进行鉴别”设专章规定(第2章及第3章)。《瑞士民法典》经过修订,在其第28条以后增设了7个条文,极其详尽地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加强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债编在80年代经立法院修正,扩大了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的范围,将“法律特别规定的人格权”之种类由原定的六种再增加信用、隐私、贞操三种(第195条)。
   

   
参见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第177页。
   

   
“人类尊严不得侵犯。尊重并保护人类尊严,系所有国家权力(机关)的义务”,(第1条)“在不侵害他人权利及违反宪法秩序或公序良俗规定的范围内,任何人均有自由发展其人格的权利。”(第2条)
   

   
施启扬:《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4月版,第101页。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806页。
   

   
龙卫球:《论自然人人格权及其当代进路——兼论宪法秩序与民法实证主义》
   

   
《联邦最高法院民事裁判集》第75卷,第160页;《联邦劳动法院,新法学周报》1990年,第67页。转引自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811页。
   

   
陈民:《论人格权(续)》,台湾《法律评论》第2卷第9期,转引自姚辉:《人格权的研究》
   

   
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
   

   
龙卫球:《论自然人人格权及其当代进路——兼论宪法秩序与民法实证主义》
   

   
王利明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7-8页;杨立新著:《人格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
   

   
具体案情及判决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805-806页。
   

   
Laernz,Das allgemeine Peroenlichkeitsrecht im Recht der unerlaubten Handlungen,NJW 1955,521.转引自王泽鉴:《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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