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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法则在受贿案件中的运用

推定法则在受贿案件中的运用


郭有评


【关键词】刑事证据  受贿证据  推定
【全文】
   
  所谓推定,是指在缺乏证据直接证实某一情况时,根据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和某些合理的因素及情况,判定某一事实存在的一种机制。推定作为一种证明手段,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方法,即当基础事实存在时,则推定待证事实(又称推定事实)存在。它在替代证据证明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拟对推定法则在受贿案件中的适用作一探讨。
   一.贿赂推定
  所谓贿赂推定,是指在被控涉嫌受贿、行贿罪的诉讼中,如果控方能够证明被告人收取、接受或者支付、给予了对方任何报酬,除非被告人提供反证,否则就推定该报酬为贿赂。贿赂推定,是适用于贿赂案件的特有的一项证据制度。英国是最早在单行的反贪污贿赂法中规定贿赂推定制度的国家[1]。英国1916年防止贿赂法第2 条规定:“依照《1906年防止贿赂法》或者《1889年公共机构贿赂法》所规定之罪(即贿赂罪——笔者注)被起诉的人,当其被证明在王室或者任何政府部门或者公共机构供职中的任何现金、礼品或者其他报酬是由或来自与或者寻求与王室或者任何政府部门或者公共机构签订合同的人员或者其代理人所支付或者给予或者接受时,该现金、礼品或者其他报酬应当被认为是上述法律所说的作为诱导或者回报而贿赂地支付、给予或者接收,但反证被证实的除外。”[2]
 目前,已有印度、巴基斯坦、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塞浦路斯、尼日利亚、巴哈马以及香港共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反贪污贿赂法律规定了贿赂推定[3],且各国、各地区的规定大致相同。如新加坡1970年防止贿赂法第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所规定之罪(即贿赂、与代理人贿赂交易——笔者注)被追诉之人,当其被证明在政府或者任何政府部门或者公共机构供职中的任何报酬是由或者来自与或者寻求与政府或者任何政府部门或者任何公共机构签订契约的人员或者某人的代理人所支付或者给予或者接收时,该报酬应当视为本法上文所说的为了诱导或者回报而贿赂地支付、给予或者接收,但反证被证实的除外。”[4]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25条规定:“在有关第四或第五条所载罪项(即贿赂、有关合约方面为得到协助及其他而行贿——笔者注)的诉讼中,如已证明被告人曾给与或接受利益者,则除能提出反证外,该项利益应推定为罪项详情所指作为利诱或报酬而给予或接受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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