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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法则在受贿案件中的运用

   三.推定法则与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既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也是现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法治理念。它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当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一是确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即在未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不得认定其有罪。二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推定法则在受贿案件中的适用,不论是贿赂推定还是关连事实的推定,在结论上不利于被告人,在效力上所产生的举证责任转移致使被告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这些似乎都有悖于无罪推定原则。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存在和适用推定这种证明方法,并不违背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
  就我国立法现状来说,并未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从而有容纳推定法则适用的法律空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对于这个条文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仅是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12];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被告人没有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因而表明刑事诉讼法尚未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13]。因此,动辄以“与无罪推定原则相矛盾”来否定推定法则,起码是对我国立法现状的一种误解。
  事实上,推定在司法实务中被大量采用,最高司法机关近年来发布的司法文件中也逐步认可并在一些案件设定了可反驳的推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5月8日颁发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7条对于如何认定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中的“明知”作了这样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 
  买的;(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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