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
药品管理法》同时规定,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而根据《
价格法》的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上述关于药品定价的规定不可谓不全面,实际执行情况如何呢?
据药品经销人员交待,一种新特药研制成功后,药厂的有关人员就到定价部门去“公关”,通过虚报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等手段,争取药品的高定价。“先必先”生产成本实际核算只有每支2元多(据业内人士透露,药品的制作成本其实非常低,有的还不到售价的8%),经“公关”活动后最后定价为每支28元销售给医药公司。医药公司加价后以每支36元的开票价销售给医院,实际结帐时医药公司却要每支回扣40%即每支14.4元给医院,也就是说患者每用一支“先必先”,医院可以获得14.4元“明扣”。
药品通过打通院长、药剂科长等多道“公关”程序进了医院的药房后(据药商测算此项费用大约要每支2元),医院对新特药都实行代销制,即如果没有患者使用,最终还要退给经销人员,而患者使用的关键就在于医生是否给患者开这种药。为促进医生给患者多开“先必先”,经销人员每开一支就回扣给医生7.5元,这就是所谓的“处方费”。为了准确统计每位医生开药的数量,经销人员还要委托医院药房的药剂师按时代为统计,当然药剂师不是白干,每支“先必先”得1元,这就是所谓的“统方费”。
这样看来,每支39元的“先必先”,进医院的“公关费”约2元,医院明扣为14元,“处方费”7.5元,“统方费”1元,再加上国家税收、流通费等合理费用,出厂价每支3.8元的“先必先”,到患者手中就暴涨到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