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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场外交易正名:《证券法》第32条亟待修改

为场外交易正名:《证券法》第32条亟待修改


廖凡


【关键词】证券法修改 场外交易
【全文】
  为场外交易正名:《证券法》第32条亟待修改
  从1998年颁布至今,《证券法》已经走过了五个年头。五年时间不算太长,然而在中国证券业这个瞬息万变的领域,却已足以造成很多改变。“世易时移,变法宜矣”,《证券法》的修改已只是时间问题。角度决定一切,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莱特,对《证券法》的修改意见也是见仁见智,众说纷纭;而在笔者看来,关键是要做到一个加强,一个削弱。
  所谓加强,是指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证券法的首要目的和宗旨是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各国证券立法的共有准则。尽管在路径和力度上有所区别, 【1】但成功的证券法律体系无疑都有强有力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反观我国的《证券法》,由于负载了过多的期望和承担了过多的任务,尤其帮助国有企业脱困这一“政治任务”, 【2】投资者保护这一根本目的反倒相形见绌。尽管《证券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的指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将投资者保护置于显赫的地位,但通观全法,由于缺乏相应的实施和保障机制,这句话多少像是望梅止渴的美丽口号。在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民事诉讼和赔偿机制的缺位。在笔者看来,投资者保护中最重要的便是投资者能够诉诸法庭获得应有的民事赔偿,这远比几个典型违规任务被判刑入狱更有助于完善证券市场和重塑投资者信心。 【3】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关于受理虚假陈述的证券民事纠纷的通知》(2002年1月15日)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1月9日)对此已有所突破,但在广度和力度上都还有所欠缺。通过修改《证券法》,在立法层面确立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机制,已是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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