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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场外交易正名:《证券法》第32条亟待修改

  债券市场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对于国债和金融债券,目前允许进行场外交易。对于国债而言,《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据此,《证券法》的条款不适用于国债,其中自然也包括关于已上市证券的交易必须在交易所集中进行的第32条。尽管《国库券条例》要求国债的转让“应当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办理”,但“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显然不限于证券交易所。目前,国债交易市场分为三块,即深沪交易所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记帐式国债柜台交易市场,后两者均属场外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形成于1997年。1997年6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禁止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和各地证券交易中心进行证券交易,其证券现券和回购业务从即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系统中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由此形成。人民银行于2000年4月30日颁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对此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根据该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交易品种限于国债和金融债券,交易方式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交易场所和托管、计算机构分别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记帐式国债柜台交易市场的形成更晚。2002年4月,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允许取得柜台交易承办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通过其营业网点与投资者进行现券交易,买卖由财政部指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商业银行柜台进行交易的记账式国债,并规定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买卖上述债券。 【14】对于金融债券而言,其交易市场分为两块,即深沪交易所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后者为场外交易市场。但是,《证券法》第32条有可能构成已上市金融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障碍。由于《证券法》第2条并未将金融债券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因此第32条的限制是否适用取决于金融债券是否属于第2条所称的“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又有赖于证监会和法院在执行和适用中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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