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纳主要从如下思路对比了陪审团审判与法官审判,轻易地令人们对陪审团审判的好感倍增,其视角之新可谓本人迄今为止看过的最精练的陪审团制度的现实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辩护宣言:
1.陪审团审判会放大对立双方律师的能力差异,而这“可能会以达尔文主义的进化方式,促成高素质律师的产生,相比法官主持审判的环境下所成长的律师将更为优秀。”(页61-62)
2.尽管正常的陪审员不如正常的法官聪明,并且对裁判也肯定不如法官经验丰富,但三个臭皮匠赛过一个诸葛亮,“6个、8个或12个虽无经验的头脑集中他们的智慧并经深思熟虑而慎重地得出结论,也许要胜过一个有经验的头脑。”(页65)
3.在社会背景、职业、教育、生活经历、种族、道德价值以及个人观点等方面,陪审员比法官更接近于证人和当事人。这使得他们与法官相比,更容易理解和判断证人的可信性。在人身伤害侵权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判断最有可能为真实。
4.陪审员裁判需要比职业法官更高的信息成本,而且他们也比“屡见不鲜”的职业法官更容易产生认知错觉,以及更加易受情感主义的左右。法官相比陪审员,则更少地受制于事后聪明之偏见。但由于陪审团审判不象法官审判一样存在着监督者,故其实际进行也可能要比法官审判更为理性。
5.法官往往根据其经验穿越捷径作出裁判,而陪审员对诉讼程序还比较新奇和陌生,对案件有一定程度的新鲜感,可能会更加细致地权衡证据。而法官的思维模式也许已经定型化,因此要让他去关注一宗新案件细节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6.由于陪审团审判存在着迅速提出证据之需要,因为一个陪审团不可能无限期地存在,而法官却可以在不定期的时间内分阶段地审理案件,而且亦可延迟至审判终结后很长一段时间再宣布判决,故与纠问式诉讼程序相比,美国的陪审团审判更容易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7.鉴于美国的司法文化对法官普遍不信任,以致于人们不愿意将他们的自由仅仅提交给职业法官裁判。这也缩小了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能力差距,并因此降低了陪审团审判相对于法官审判的错误成本。
8.陪审制能够扩散法官的裁判责任,从而消解司法偏见、乃至政治偏见,并降低了向法官行贿的激励因素。
9.陪审员“是普遍在能力、公民意识、责任感等方面皆超越常人之人。”(页71)
10.陪审制的力量所在,正在于它汇集了人们的多种经验与观点,这对陪审员欠缺裁判专门知识至少构成了部分的补偿。
11.尽管陪审员履行陪审义务没有尽力发挥其自身才能的激励因素,“然而,几乎所有与陪审团一同坐堂问案的法官,都曾为陪审员们的良知所打动,不论其是否同意陪审团的裁决。”(页71)其原因“在于所谓陪审团审判的舞台化效应。美国的司法制度力图营造某种剧场化氛围,在此氛围下,陪审员似乎卷入了一场生死抉择的戏剧之中,他们在故事里,必须基于深深的良知竭尽全力作出一个合理的裁断。”(页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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