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地方的“子公司”地位得以确立,在第三种模式中就不再是中央对地方的“控股”,而是地方对中枢的参股。我们可以称之为地方的“法人股东”模式。这个模式也就是联邦主义。
我们也可用哈耶克“知识分立”的概念来解释为什么这样做会使公共物品的提供更加符合地区的偏好,使地方政府能够拿出比中央政府更好的行政服务,也更容易受到监督。在单一的中央财政下,有一个形象的比喻:一个面积广大的花圃,中央政府就像花圃中心的喷泉,不管它如何均匀的转动,受益最大的始终是喷泉周围的那一块地,越离权力中枢远的地方受益就将越少。同时这也养成了接近权力中枢的周围地区对中央财政的依附性。加上行政系统内部因为体制的不透明,政府之间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中央财政的职权越大,财政的效率反而越差,地方对中央财政的敲诈也越厉害。
经济学家阿尔钦指出,一个民主社会的政府产权如果类似于股东分散的公司产权,就可以产生出接近于私有产权下资源优化的结果。如果我们以现代公司的角度看待政府的经济行为(比如发行政府债券),就会发现,政府产权的模糊性也和企业产权的模糊一样,会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和公共资源配置的后果。我们知道一个分公司即便实行独立核算,也是不可能发行债券的,因为它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即没有偿债的能力。这个能力指的是法律上的法人资格,和事实上的资金占有无关。那么如果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它有没有偿债的能力呢?
上面讲到后进国家的分税制其实和联邦主义的财政分权相去甚远。地方政府对税收只拥有一种管理和使用的权力(并在上解和返还等补充制度下受到重大限制),而并非独立的财产权。所以地方只能将这个收入用于预算支出,不能以地方税收作担保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没有发债权是衡量财政联邦化的一个关键。如果产权被认为在中央政府,发债就必须得到中央政府的许可。而中央政府一旦许可就负有连带的清偿责任。这正是后进国家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重大原因。一切公共资源的财产权主体身份,就意味着一切公共债务的最终债务人的重负。
地方政府没有公法上的财产权主体身份,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经济行为就只能在相当程度上遵循“计划调配”的模式。中央集权本质上是一种“计划政治”,政府与政府之间因为独立人格的缺失而找不到第二种合作的方式。国家权力中枢凭借“总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意识形态的政治威望,通过强制性的财政转移支付将公共资源在地方之间及地方和自己之间进行调动和协调,用这种方式全面代替市场化的博弈。如果我们承认现代政府在政治职能之外越来越多的负有经济功能,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种中枢与区域政府间产权不清晰的、单一制的、非契约化的行为方式,将越来越不适应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
尽管一种单一的权威可以有效的完成市场所不能做到的很多事情。然而“一个通过权威而非市场”的政治制度,在某些方面注定是臃肿笨拙的 。以发行地方债券为例,一些强大的地方政府完全有能力在区域之内实现资本筹集,只需以一部分地税或土地收入或为担保,就可以为长期地方债券的发行提供足够的吸引力。20世纪20年代中国的联省自治运动中,各省便以地方税收为担保,多次成功的发行过地方政府债券。有了地方共和体的独立人格,再配合中枢的契约化的权威和统一的协调能力,这种联邦主义的双重公法人格,就将比单一主权主体下的垂直管理具有更大的资源整合的优势。但在一种中央集权体制下,对地方债务的担保责任会给中央政府构成了极大的风险。一个不能实现“信息充分披露”的非民主制度,既不能给地方一个盼望已久的名分,同时也不能给中央政府支持地方发行市政债券带来足够的信心。这样如政治学者林德布洛姆所说,在许多只需要一根手指的地方,却总是会出现一根大而无当的拇指。
这打破了一种单一制集权通常会比联邦主义更有效率的误解。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需要一种多中心的治理之道。缺乏地方和中央在公法上泾渭分明的双重人格和契约化的博弈平台,缺乏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宪政分权背景下的联邦化重构,一个曾经以“集中力量办大事”而自傲的体制,就象一个传统的四世同堂家庭,最终会因为儿女们另藉私财和费用分担的矛盾而四分五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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