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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嬗变及其启示

  从整个封建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上计制的实行是王权强化的必然结果。当时,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经济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封建统治者为了独揽大权,约束各级官吏,往往亲自主持上计,进而形成了一种延续近千年的考核制度。这不仅可以督促官吏廉洁自守,而且也有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控制,对于中央集权制的巩固和发展发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上计制是通过对官吏的定期稽察考核,来兼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同时也包含财政财务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集三者于一体,这说明官员审计制度还处于比较原始的阶段。同时,上计制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一是弄虚作假,受贿渎职者不乏其人;二是经常流于形式,走过场。西汉时,丞相身为上计的主持者,辅国政,领计簿,有的却糊涂到连关于国家存亡的钱谷一年出入多少都不知道;2三是官吏进京上计,讲究排场,铺张浪费。到晋朝末期,封建割据更趋严重,朝廷衰微,绝大部分地方官员已不上计,史籍中有关上计的记载亦十分少见。后来,随着官吏考课制度的变化以及三省六部制的形成,上计制也逐渐衰亡。
  三、审计职能的分离———专职审计制度的雏形
  专职审计制度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也是我国古代官员审计制度的演变期。随着秦汉三公九聊制向隋唐三省六部制的转变,官员审计制度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首先,出现了比部,掌管法制、律令、勾检等事项,开我国外部专职审计制度之先河;
  其次,出现了负责文官选拔考核的吏部,兼职进行官员审计;
  再次,御史监察制也逐渐走向成熟。这一时期,作为兼司审计的机构,御史台已成为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机构。
  最后,作为审计依据的法律制度也有较大发展。从形式上讲,有关官员审计制度的法律条文解决了秦汉以来律令混杂、互相矛盾的问题,将律和令分开,3使有关官员审计制度的法律规定更多地体现在相对固定的法律之中。从内容上讲,法律加强了对负有审计职责的官员违法犯罪的处罚。如《晋律》中规定,如果监临官向别人索取钱物,那就要当作盗窃犯惩办。4《北史·张兖传》中亦记载:“诸监临官取所监羊一口,酒一斛者,罪至大辟;与者以从坐论。”这体现了分权与制衡的思想。
  但是,从总体上说,比部作为专职审计机构地位低,权力小。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属门阀制度确立的鼎盛时期,门阀土族为保住自己的特权,经常对监察官的监督加以非难、报复和迫害。例如《晋书·刘毅传》中记载:“(刘毅)将弹河南尹,司隶不许,曰:‘攫兽之犬,鼷鼠蹈其背。’毅曰:‘既能攫兽,又能杀鼠,何损于犬!’”这说明监察官员好比朝廷攫兽之犬,却可能遇到背后鼷鼠的暗算。所以,即使是地位相对较高的御史,其审计职能和实施也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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