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的起诉状不符合前款规定,法院有权指定期限命其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裁定驳回起诉。〔提交起诉状的效力〕
法院不得拒绝当事人的起诉状,法院拒绝接受当事人起诉状的,以渎职罪论处。
当事人将起诉状提交法院之时方式程序期间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191条 〔确认之诉〕
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诉讼、确认证明法律关系的证书的诉讼以及确认法律关系基础事实的诉讼只有在原告有确认利益时才可以提起。
第192条 〔将来给付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在有预先提起请求的必要时才可提起。
对定期给付可以提起将来给付之诉。
在债务人有不能到期履行之虞时,可以提起将来给付之诉。
第193条 〔诉的合并〕
原告对于被告有数项请求,各请求虽然基于不同的原因,但只要属于同种类诉讼程序,且不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以合并提起。
第194条 〔诉讼系属〕
案件于起诉后即发生诉讼系属。诉讼系属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提起诉讼。诉讼系属的其他效力依据本法及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195条 〔驳回起诉〕
原告起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应以裁定驳回起诉:
(一) 案件不属于法院民事主管范围的;
(二) 原告或被告无诉讼权利能力;
(三) 原告或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的;
(四) 由诉讼代理权有欠缺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的;
(五) 当事人间就讼争事项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六) 起诉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原告的起诉明显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可以不经过言词辩论,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196条 〔新情况、新理由〕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可以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以再行起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且裁判发生效力后逾六个月内的,也可再行起诉。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可就同一案件向法院起诉。
第197条 〔仲裁协议〕
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仲裁协议的效力做出裁定,对该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第198条 〔诉的变更〕
提起诉讼后,在被告或者法院认为不致过度拖延诉讼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此限:
(一) 补充或更正事实或法律上的陈述;
(二) 扩展或者限制诉讼请求;
(三) 请求的基础事实相同的;
(四) 因情势变更需要变更诉讼请求的;
(五) 必要共同诉讼中,需要追加不可缺少的当事人的。
被告对于诉的变更不提出异议而进行本案辩论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199条 〔诉讼标的的转移〕
诉讼系属后,当事人一方仍有权转让争议的标的物或者转移其所主张的权利与第三人。
前款转让或者转移对诉讼不发生影响。但第三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承受诉讼。当事人不同意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法院以裁定许可第三人承受诉讼,对该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法院知悉诉讼标的转移的,应当以书面将诉讼系属通知第三人。
第200条 〔反诉〕
被告在口头辩论终结前可以针对提起反诉,反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相牵连;
(二) 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也不违反管辖协议;
(三) 反诉与本诉属于同种类诉讼程序;
(四) 反诉不会使诉讼过度拖延或者并非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而提起。
第201条 〔撤诉〕
原告可以在未经准备程序或者在言词辩论前不经被告撤诉。撤回反诉不需本诉原告同意。
撤诉后,视为未起诉。但诉讼时效自撤诉生效时重新起算。
如判决已做出但未确定,撤诉生效后,判决失去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提起诉讼。
第二节 准备程序
第202条 〔准备程序的指挥〕
合议庭应当指定合议庭成员一人主持准备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时由独任法官主持。
主持准备程序的法官可以将事务性的准备工作委托给书记员或者助理法官。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准备程序也可有法官助理或书记员主持。
第203条 〔起诉状的送达〕
除有特殊情况外,法院应将起诉状立即送达被告。
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后10日内提出答辩状,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被告不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直接依据原告的起诉做出裁判。
答辩状应当记载:
(一) 答辩的事实及理由。
(二) 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三) 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证据做出承认与否的陈述;如有争议,应陈述争议及其理由。
第204条 〔诉讼通知〕
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时和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及时主张事实与提出证据以及逾期主张事实、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第205条 〔书面准备〕
被告以其答辩状作为准备书状。
原告应当在收到答辩状10日内提出准备书状,并同时将准备书状交与被告。
准备书状应当记载:
(一)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二) 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三) 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证据做出承认与否的陈述;如有争议,争议及其理由。
在对当事人是否收到准备书状有争议时,由提出书状的一方当事人释明。
第206条 〔再准备〕
经过书面准备不充分的,法院经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再准备,但一般不超过三次。
第207条 〔不提出请求或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书状中提出请求、抗辩和支持请求和抗辩的证据。当事人不提出,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或者职权命令当事人以书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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